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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表日期:2011-04-22 20:49:16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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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搞好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工作,提高其安全素质和安全自律意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防范伤亡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贯彻“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保证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培训与考核发证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指(集团)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
  二、实行安全资格准入制度。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三、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安全资格培训实行统一教学大纲、统一考核标准和统一证书发放。教学大纲、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组织编写和制定。
  四、严格执行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管理权限。
  (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指导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的(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矿务局局长,跨省(区)开办的煤矿、外商投资煤矿局(矿)长安全资格培训工作,并负责其考核与发证。
  (二)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指导辖区内国有煤矿矿长、乡镇煤矿矿长安全资格培训工作,并负责其考核与发证。
  (三)安全资格培训工作由各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实施。
  五、安全资格培训按下列形式及内容要求进行。
  (一)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培训分资格培训和复训两种形式:
  1.资格培训。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在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前,必须接受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
  2.复训。已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每两年必须接受的安全生产技术再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口寸。
  (二)安全资格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
  2.《煤矿安全规程》;
  3.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煤矿安全生产技术;
  4.煤矿灾害预防措施及重大事故抢救处理方法;
  5.煤矿典型事故案例。
  (三)复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1.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
  2.煤矿安全方面的新技术、新知识;
  3.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承担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培训任务的机构,必须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查认可的培训机构。
  七、考核、发证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办理。
  (一)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条件。国有重点煤矿、跨省(区)开办的煤矿、外商投资煤矿主要经营管理者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条件: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文化程度,并参加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认可的培训机构培训,经考核合格。
  其他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条件: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文化程度,并参加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认可的培训机构培训,经考核合格。
  (二)考核。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考核发证的部门,对参加过安全资格培训的人员进行审核,对考核合格者,发给安全资格证书;对不合格者,应书面通知被考核者所在企业。
  (三)发证。通过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制的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证书。
  八、加强安全资格复审工作。已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每年要进行一次资格复审,复审内容包括:违法违章记录、负主要责任事故记录检查、参加复训情况。
  九、规范安全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证书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监制,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证书发放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伪造、冒用。安全资格证书由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本人持有,如有丢失或损坏,可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发新证。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00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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