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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和《湖南省各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1-04-22 20:49:00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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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省直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湖南省各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八月六日
  

          湖南省省直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省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302号)、省人民政府令《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第148号),制定本制度。
  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一)综合管理和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牵头处置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研究拟订全省安全生产综合性法规、规章、政策、工作规划和管理目标。制定工矿(煤矿除外)商贸业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监察全省企业(煤矿除外)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有关职能部门专项安全监督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各市、州、县(市、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三)监督、指导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检测检验、安全培训、安全评价、安全咨询服务与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对前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推广使用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四)组织全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监督指导和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依法组织、指导、监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发证工作;依法组织、监督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考核工作。
  (五)监督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设备、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控重大危险源及其整改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
  (七)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八)负责全省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工作,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并提出对策和建议;指导企业开展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和协调全省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受省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结案的批复工作。
  (九)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办省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方面的事项。
  二、省监察厅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全省国家行政机关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参加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落实事故批复结案中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
  (三)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控告、检举。
  (四)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对其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
  (五)参加省人民政府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检查。
  三、省总工会
  (一)代表劳动者依法实行群众安全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工会系统群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并督促实施。
  (二)参加劳动安全卫生地方法规的制定、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建设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审验工作。
  (三)监督和协助有关部门宣传、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组织劳动者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四)指导企业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议案或建议,并督促整改;指导基层工会开展劳动安全卫生工作。
  (五)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纪律、法规规定,不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工会有权依法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予研究处理,并向工会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四、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一)负责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对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列为重要内容。
  五、省公安厅
  (一)负责全省道路交通、消防和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其地方性安全管理法规、规定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和检查。
  (二)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负责民爆器材、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安全许可证发放;负责需用氯酸盐配制烟火文艺、体育、狩猎、外贸出口等特需制品企业的批准。
  (三)按规定参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机动车辆驾驶员考试;按职责权限对机动车改装、改型实施安全技术监督,严格道路交通安全检查。
  (四)组织开展道路交通、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和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事故防范和抢救工作。
  (五)监督检查消防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落实,督促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监督检查城市建设中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督促城市建设和管理部门维护。改善公共消防设施;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单位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组织推广消防安全新技术。新产品。
  (六)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重点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专职、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七)督促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烟花爆竹的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限期整改或依法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有关证照。
  (八)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烟花爆竹事故的统计上报和调查处理工作,并负责维护重特大事故的现场秩序;定期分析预测道路交通、消防、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形势并提出对策、建议。
  (九)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省建设厅
  (一)拟订全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合供水、公交、燃气、集中供热、环卫、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排水、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订全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划、计划;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三)负责组织指导建筑、市政公用行业经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其整改落实。
  (四)督促建筑和市政公用行业经营企业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用品。
  (五)督促建筑企业认真执行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并纳入工验收的重要内容。
  (六)负责本系统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组织或参与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市政公用行业经营企业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省卫生厅
  (一)拟订全省职业病防治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组织开展全省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制定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卫生监督检查,监督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进行整改。
  (三)监督用人单位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用人单位依法进行查处;组织开展全省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教育活动。
  (四)监督用人单位严格遵守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防止职业中毒事故发生,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工作。
  (五)组织、参与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和重大安全生产伤亡事故、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医疗救护工作,负责职业病的统计上报工作。
  八、省广播电视局
  (一)负责全省广播影视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安全生产广播电视宣传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省国土资源厅
  (一)在预审和报批建设用地过程中,充分考虑建设用地的地质条件,依法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从源头上预防地质灾害的发生。
  (二)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审批和转让审批工作,新建矿山有关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同意,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依法组织查处违法勘查、开采行为。
  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一)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保障职工身体健康。
  (二)按规定认真落实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工伤的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及其争议的仲裁工作。
  (三)把安全教育纳入工学校的教学计划,指导技工学校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省教育厅
  (一)拟订全省教育系统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规、规章,制定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并对执行情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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