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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电梯安全资格管理规定

发表日期:2011-04-22 20:48:47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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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深圳市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的管理,促进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市场健康发展,避免和减少电梯事故,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我局对《深圳市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管理规定》(深质技监〔1999〕82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市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的管理,促进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市场健康发展,避免和减少电梯事故,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梯、自动扶梯维修保养,是指维修保养企业受电梯、自动扶梯业主的委托,对电梯实施维修和保养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电梯、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是指取得《深圳市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安全资格证》(以下简称《安全资格证》)并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 在深圳市范围内从事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
第四条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依法对电梯及自动扶梯质量与安全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资格申请与认证

第五条 凡从事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业务的企业,应当向市主管部门申请《安全资格证》。
第六条 申请《安全资格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注册安全主任;
(二)有与其业务量及资格种类相适应的注册安全检测员;
(三)有与其业务量及资格种类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人员;
(四)有与其维修保养的电梯及自动扶梯相关的原理图、接线图、零部件结构图和其他的技术资料;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和必要的安全设备。
第七条 申请《安全资格证》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三)营业执照;
(四)审查条件中对应的各项证明材料。
第八条 市主管部门每年四月份对《安全资格证》申请资料进行集中受理审查。
审查由市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按《深圳市电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表》(见附件)所列标准进行评分。
专家委员会的人数一般为5人或以上的单数,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单每年公布一次。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条件如下:
(一)具备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
(二)有5年以上的电梯行业技术和管理工作相关经验;
(三)愿意参加审查工作;
(四)与当次审查的申请单位无直接利益关系。
第九条 审查自收齐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时经市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经审查合格的企业,发给《安全资格证》。《安全资格证》有效期为二年。经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发给审查意见通知书。
第十条 取得《安全资格证》的企业,应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增加电梯维修保养营业范围的登记注册,经审查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展电梯维修保养业务。

第三章 安全资格证书管理

第十一条 《安全资格证》中认可的梯种与范围分为五类:一类为梯速小于等于1m/s的各种品牌的电梯;二类为梯速小于等于1.75m/s各种品牌的电梯和自动扶梯;三类为限定品牌的梯速小于等于2.5m/s电梯;四类为限定品牌的梯速小于等于4m/s电梯;五类为不限梯速,限定具体品牌的电梯。三、四类资格覆盖二类资格。
第十二条《安全资格证》是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单位从事维修保养业务的安全资格证明,在承接电梯维修保养业务时应向电梯业主出示《安全资格证》。
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必须按《安全资格证》中审查的梯种与范围开展维修保养工作,不得擅自超越范围承接维修保养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涂改或伪造《安全资格证》。
第十三条电梯维修保养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市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再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一)变更认可的梯种与范围,应当在年审时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后,换发相应的《安全资格证》;
(二)歇业或者其它原因终止在深圳业务,应当向市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交回《安全资格证》;
(三)单位改变名称或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变更,应向市主管部门办理《安全资格证》变更手续。

第四章 安全资格年审

第十四条 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实行年审制度。
年审时,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应按当年的年审通知提供资料、填报年审表。
第十五条市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按照《深圳市电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表》中所列的标准进行年审。对年审合格者,换发《安全资格证》。对年审不合格者,根据《条例》规定分别作出警告、责令改正、罚款、吊销安全认可证等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31日发布的《深圳市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管理规定》(深质技监〔1999〕82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电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表项目

项目 审查内容 审查细则 审 查 要 求 评 分 标 准 审核情况

一、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人员、办公场所

1.企业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
·法定名称
·注册所在地
·有效期
·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
1.企业具有独立的电梯维修保养营业执照,法定名称与申请单位相一致;
2.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为深圳市区域范围内;
3.工商营业执照的注册日期和复审日期,审查时应在有效期内;
4.经营范围应有电梯维修保养业务项目;
5.注册资本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1m/s不小于80万元人民币;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1.75m/s或单一电梯保养品牌的单位不小于100万元人民币;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2.5m/s的单位不小于200万元人民币;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4m/s不小于500万元人民币。
以上某一项不符合要求,均终止审查。

2.组织机构完善,有与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检验工作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组织机构设置
·工程技术人员
·维修保养人员
·检验人员
·安全主任
·用工合同、保险
1.组织机构设置合理,能满足开展业务的需要;各部门负责人经正式任命;
2.配备的工程技术人员中,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1m/s的单位,机电专业工程师不少于1名;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1.75m/s的单位或单一电梯品牌的单位,机械工程不少于1名,电气工程师不少于1名;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2.5m/s的单位,机械工程师不少于1名,电气工程师不少于2名;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4m/s的单位,机械工程师不少于2名,电气工程师不少于3名。上述工程师须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举行的电梯基础知识考核合格;
3.配备维修保养人员,申请梯速小于等于1m/s的单位或单一电梯品牌的单位,维保人员不少于10名,电工、焊工各不少于1名;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1.75m/s的单位维保人员不少于15名,电工不少于4名、焊工不少于2名;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2.5m/s的单位维保人员不少于30名,电工不少于8名、焊工不少于4名;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4m/s的单位维保人员不少于60名,电工不少于15名、焊工不少于8名。上述维保人员须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电工、焊工证件在有效期内;
4.配备注册安全检测员,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1m/s、小于等于1.75m/s及单一电梯品牌的单位不少于1名;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2.5m/s的单位不少于3名,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4m/s的单位不少于5名。检验人员须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电梯注册安全检测员证,证件在有效期内;
5.配备专职安全主任不少于1名,证件在有效期内;
6.以上人员均应签有劳动合同,办齐工伤、养老等社会保险,且有不少于80%的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在三个月以上(少于80%的那部分人员不计入以上人员)。
标准分:
a.梯速≤1m/s的资格为100分;
b.梯速≤1.75m/s或单一电梯品牌的资格为150分;
c.梯速≤2.5m/s的资格为200分;
d.梯速≤4m/s的资格为250分。
扣分标准:第1项不符合要求扣10分;缺一名工程师、安全主任或注册安全检测员扣35分;缺一名维保人员扣25分。得分低于80%的终止审查。

3.办公场所满足开展业务要求
·企业实际办公地点
·办公场所面积
·资料室、仪器室
·仓库
1.企业实际办公地点应与营业执照“住所”相一致;
2.办公面积和仓库面积: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1m/s办公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1.75m/s或单一电梯品牌办公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2.5m/s办公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4m/s办公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3.企业设置了独立的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
4.维修车间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标准分:20分
扣分标准:第1项不符合要求扣10分;第2项、第4项每少1平方米扣1分;第3项不符合要求扣5分。

二、电梯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

国家有关电梯安装维修保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齐全·法律、法规与规章收集情况
·国家标准收集情况
·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管理情况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收集齐全,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深圳市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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