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机制的意见
发表日期:2011-04-22 20:48:34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确定的以抓好“三件大事”为核心的工作思路,着眼于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现就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把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作为推进“三件大事”的首要任务抓好抓实。国家局党组确定的以抓好“三件大事”为核心的工作思路,抓住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矛盾,顺应了安全生产的发展趋势。“三件大事”之一就是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这是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职能的必要条件;是适应新体制、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要求;是保证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高效率运转的重要措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改革两年来,通过上下各方的共同努力,工作体系正在建立,工作关系正在理顺,工作制度正在健全,工作秩序正在形成。但是,由于体制的创新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而目前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上,还存在责任不清、职能不顺、监管不严、约束软化等问题,影响着安全监管和监察执法的权威。为此,必须发扬与时俱进的精神,适应新形势新任务,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二、进一步明确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的总体目标。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的立足点,就是要通过体制和机制的创新,把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做实,使安全监管工作到位。从这一基本要求出发,通过努力,一是逐步建立起高效务实、精简效能、上下贯通、权威性强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二是逐步形成目标明确、责任清晰、考评严格、激励有效、约束有力、规范有序、依法行政的工作运行机制;三是逐步建立起相互协调、信息畅通、反馈及时、保障有力的工作支撑体系。
按照上述总体目标,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转变思想观念、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既要大胆行使监督与监察的职权,又要努力搞好服务,推动和促进各类企业抓好基础工作,实现本质安全,并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明显好转。
三、建立安全生产的目标体系,充分发挥目标导向的作用。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都应根据全国安全生产的总体要求,从实际出发制定一个时期的阶段性工作规划,提出安全生产的目标,并层层分解落实到所属地区、部门、单位乃至个人。同时,制定具体保证措施,狠抓工作落实,确保目标实现。每进入一个新阶段,都要有新目标,促使安全生产工作不断上台阶、上水平。
对于安全目标的实现情况,要进行科学分析,并把宏观分析与微观分析紧密结合起来,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有针对性制定对策,把握工作主动权。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要建立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统计分析制度,加强执法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把执法情况的统计报告、分析和研究,作为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重要任务,摆上工作日程,增强监察执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依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要健全各级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职责明确,事权统一。地方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当地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为官一任,要确保一方平安。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时也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生产经营单位的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对生产经营工作中的安全生产负责;行政副职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的精神,要建立健全地方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生产权责追究制度,强化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对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真正做到各尽其职,各负其责。
五、建立安全生产的工作考评机制,强化工作责任和绩效的检查考核。为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安全生产的目标,必须实行严格的考核。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都要在强化责任、明确目标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方式,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考评。考核、考评应着眼于安全责任的履行情况、安全工作的进展情况、安全目标的实现情况、安全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的治理情况等等,注重工作实绩,不做表面文章。
考核工作可以结合干部述职、民主评议、年中考评、年终考核来进行。通过一级考核一级,上级考核下级、下级评议上级等方式进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每个月要向国家局报告一次安全监察执法情况;地区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每半月要向省局报告一次安全监察执法情况。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党组书记、纪检组长每年要向国家局进行一次述职。地区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每半年要向省局进行一次述职。上级主管部门要对其述职作出评价,并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要把考核结果公开,并同干部的奖惩、使用、晋升结合起来,真正促使各级干部和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自觉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六、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促进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要立足防范,关口前移,将安全监管和安全监察的重心转向事前防范。为此,要通过法律规范、经济制裁、政策导向、宣传教育等手段,促使各类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所确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保证安全投入,搞好安全培训,加强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综合防范能力。所有建设工程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的原则。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逐步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与安全防范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可选择高危行业作为突破口,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并督促整改,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对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大危险源,要加强普查、评估,建立安全档案,制定监控和治理方案,落实责任,防患于未然。同时,要公开监察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拓宽监督渠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要设立举报中心,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有条件的要设立举报电子信箱,广泛发动群众举报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中国安全生产报》等新闻媒体要定期公布各省区安全生产状况和重大事故隐患,把安全生产工作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
七、严格实行奖惩制度,努力建立安全生产的激励约束机制。实行奖惩制度,是安全监管和安全监察的重要手段,也是调动安全监管人员积极性的有效措施。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也要予以奖励。同时,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依法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为此,要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认真落实奖惩制度,切实做到奖惩分明,责权统一。
实行奖惩制度,重在教育。各地要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所确定的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进行广泛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强化人们安全生产的法律意识,提高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自觉性。要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人,层层签订责任书,并与政绩考核、经济收入挂钩,认真兑现奖惩的政策,做到有功必奖,有责必究,有罪必罚。同时,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奖励制度,广泛开展“创先争优”的活动,充分调动安全监察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八、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建立自我完善机制,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的水平,必须按照与时俱进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各级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日常的思想作风建设,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强化服务意识。提倡多做预测性、前瞻性、基础性的工作,倡导求真务实、雷厉风行的作风,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摸实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人群众,加强法规和政策的研究,善于发现和总结典型经验,运用典型指导工作。
要加强对各级安全监管人员和安全监察执法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全定期培训的制度,实现培训、考核、发证的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的执法素质和监管水平,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九、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是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运行的主体。针对当前全国各地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不健全、不规范,甚至存在监管力量层层衰减的问题,要抓紧完善全国安全生产的监管体系,确立安全生产执法主体的地位,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的权威,切实履行好国家赋予的职能。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都要设立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配备相应的人员,明确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同时,在乡镇设立必要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此外,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都要设置安全生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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