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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

发表日期:2011-04-22 20:48:32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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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确保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的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级别的设计资格,取得《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以下简称《设计许可证》,见附一)。


    第三条 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
    一、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
    (一)A类:
    1、A1级 系指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结构形式主要包括单层、无缝、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等);
    2、A2级 系指第三类低、中压容器;
    3、A3级 系指球形储罐;
    4、A4级 系指非金属压力容器。
    (二)C类:
    1、C1级 系指铁路罐车;
    2、C2级 系指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
    3、C3级 系指罐式集装箱。
    (三)D类:
    1、D1级 系指第一类压力容器;
    2、D2级 系指第二类低、中压容器。
    (四)SAD类 系指压力容器分析设计。
    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品种范围划分详见附二。
    二、压力管道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
    (一)长输管道为GA类,级别划分为: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1级: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 〉1.6Mpa的管道;
    (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直接距离)≥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 ≥300 mm 的管道;
    (3)输送桨体介质,输送距离≥5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150mm的管道;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2级: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Mpa的管道;
    (2)GA1(2)范围以外的管道;
    (3)GA1(3)范围以外的管道。
    (二)公用管道为GB类,级别划分为:
    1、GB1:燃气管道;
    2、GB2:热力管道。
    (三)工业管道为GC类,级别划分为: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1级:
    (1)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2)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
    (3)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的管道;
    (4)输送流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10.0Mpa的管道。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2级:
    (1)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
    (2)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的管道;
    (3)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批准部门)负责《设计许可证》批准、颁发,并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审批。


    第五条 对A类、C 类、SAD类压力容器和GA类、GC1级(含GA类+GB类,GC1级+GB类,GA类+GC类,GA类+GB类+GC类等)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设计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发。对D类压力容器和GB类、GC2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设计许可证》,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颁发。


    第六条 《设计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当年,持证单位必须按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换证手续。逾期不办或未被批准换证,取消设计资格,批准部门注销原《设计许可证》。


    第七条 取得《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可按批准的类别、级别、品种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的设计工作。


    第八条 设计单位从事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的批准(或审定)人员、审核人员(以下简称设计审批人员),必须经过规定的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的《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


    第九条 设计审批人员的《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由所在设计单位设计许可证批准部门批准、颁发,有效期为4年。


    第十条 取得A类或C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和设计审批人员,即分别具备D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取得D2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和设计审批人员,即分别具备D1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取得GA1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和设计审批人员,即分别具备GA2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取得GC1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和设计审批人员,即分别具备GC2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设计资格许可的具体审查工作、设计审批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由批准部门委托经备案的审查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 各类气瓶和医用氧舱的设计,按有关规定进行产品设计文件审批,不实行设计资格许可。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必须接受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和省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市级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应定期对设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以保证设计人员保持应有设计能力,掌握相关的新知识。


第二章 设计单位条件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切实可行的设计管理制度。
    四、有与设计级别相适应的技术法规、标准。
    五、有专门的设计工作机构和场所。
    六、有必要的设计装备和设计手段,具备利用计算机进行设计、计算、绘图的能力,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出图率应达到100%,具备在互联网上传递图样和文字电子邮件所需的软件和硬件;对D 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出图率应达到80%。
    七、具有规定数量持有《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的设计审批人员。
    八、具有一定的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经验,具有独立承担设计的能力。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一、设计A类、C类、SAD类压力容器或GA1级、GC1级压力管道的单位,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得少于10名,其中,审批人员不得少于3名。
    二、设计D类压力容器或GB类、GA2级、GC2级压力管道单位的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得少于7名,其中,审批人员不得少于2名。
    三、同时设计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上述相应类别、级别的条件须同时具备。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建立符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的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并且切实贯彻执行。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术语和缩写。
    二、质量方针。
    三、质量体系:
    (一)设计组织机构;
    (二)各级设计人员;
    (三)设计、校准、审核、批准(或审定)人员的职、责、权;
    (四)各级设计人员任命书。
    四、设计控制:
    (一)总则;
    (二)工作程序;
    (三)设计类别、级别、品种范围;
    (四)材料代用;
    (五)设计修改;
    (六)设计审核修改单。
    五、各级设计人员的培训、考核、奖惩。
    六、设计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设计管理制度是确保设计质量的主要文件,设计管理制度不得违背国家有关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下列设计管理制度:
    一、各级设计人员的条件;
    二、各级设计人员的业务考核;
    三、各级设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四、设计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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