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注册审核员培训教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日期:2011-04-22 20:48:27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1目的
为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注册审核员(以下简称审核员)培训教师队伍的建设,规范审核员培训教师的管理工作,确保审核员培训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审核员基础知识培训教师及审核知识培训教师的培训、注册及管理。
3职责
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委员会(以下简称安注委)负责审核员培训教师的培训、资格评审、注册与监督管理。
4引用文件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课程批准准则》
5工作程序
欲从事审核员培训工作的人员应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接受安注委组织的培训和考试,经过安注委组织的试讲测评合格后,方可取得培训教师注册资格,从事相关教学工作。
5.1 培训教师分级
审核员培训教师分为助理教师、教师和高级教师。
助理教师指基本满足审核员培训教师资格要求,但不完全具备独立教学能力的人员。
教师指满足审核员培训教师资质要求,并可从事独立教学能力的人员。
高级教师指满足审核员培训教师能力要求,并具有丰富教学经验与教学实践、指导助理教师教学工作能力的人员。
5.2 培训教师授课科目
审核员培训教师授课科目分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和标准;危害辨识、风险评价与控制;审核知识等四个科目。
5.3 培训教师条件
1)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综合评价和组织协调能力。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5年(含)以上工作经历及100学时(含)以上相关专业教学经历,此经历可与工作经历同时发生。
3)具有国家注册审核员或主任审核员资格。
4)完成安注委组织的审核员培训教师课程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5)危害辨识、风险评价与控制科目培训教师应具有5年(含)以上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经历。
5.4 注册程序
5.4.1申请人应先按规定接受安注委组织的审核员培训教师培训、考试和评审,合格后填写“审核员培训教师注册申请表”,并附相应证明材料,签署个人声明。允许申请人根据自身能力及条件,直接申请教师资格注册。
5.4.2培训机构或认证机构负责培训教师的申请推荐工作,并提供有效证明。
5.4.3安注委根据申请证明材料对申请人进行资格评审,合格者可注册为助理教师或教师,并颁发注册证书,公布名录。
5.5 级别晋升
5.5.1助理教师升级
1)助理教师应在3年内承担至少5次注册科目的教学辅导任务,并在教师的指导下完成5次完整的教学任务。培训教学效果良好,并得到培训机构及学员的良好评价。
2)助理教师亦可通过安注委组织的教师资格考试获得教师资格。
5.5.2教师升级
1)教师应接受安注委认可的培训机构的聘用,并在3年内在注册科目范围内完成至少20次教学任务。
2)培训教学效果优良,并取得培训机构及学员的优良评价。
5.6 升级程序
5.6.1 申请人需填写“审核员培训教师升级申请表”,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提交安注委办公室。
5.6.2 由培训机构负责培训教师升级的推荐工作。推荐机构根据申请人教学授课业绩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价,填写“审核员培训教师综合评价表”,与申请表一并提交安注委办公室。助理教师升级还需提交由指导教师填写的教学辅导意见及教学评价意见。
5.6.3 安注委根据申请表、业绩证明材料和综合评价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定,必要时对申请人的授课教学进行现场观察或教学考核。
5.6.4 对通过资格审定及现场考核合格人员,安注委将批准升级注册并公布名录,颁发证书。
6权利和义务
6.1 权利
6.1.1经注册的培训教师在培训机构的聘用下,可以在注册科目范围内承担国家注册审核员培训班的教学任务。
6.1.2 培训教师有权对违反安注委有关规定,影响教学质量及教学计划完成的事件提出改进意见。
6.1.3 培训教师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升级。
6.2 义务
6.2.1 培训教师应严格按照培训教材及教学大纲要求开展培训教学工作,并遵守安注委和聘用机构的规定。
6.2.2 培训教师应接受安注委及聘用机构的监督管理。
6.2.3 培训教师应自觉不断地提高教学水平,保证教学工作质量。
6.2.4 培训教师应遵守职业道德,在任何情况下,不做有损于安注委及聘用机构声誉的事情。
7行为准则
在安注委注册的培训教师应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1)忠于职守,热爱教学工作;
2)努力提高教学技能及业务水平;
3)严格按照注册科目范围从事教学活动;
4)不向学员披露与考试题目等有关的信息;
5)不接受有利益关系的团体及个人的礼金及礼品等不正当收益;
6)不以任何形式损坏安注委或培训机构的声誉;
7)自觉接受安注委及培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8)按规定向安注委交纳注册费。
8监督和管理
培训机构应对其聘用的培训教师进行监督和评价,并定期(每年一次)向安注委提供培训教师的业绩报告。
安注委对取得审核员培训教师注册资格的人员实施监督管理,对不能履行教学义务、经查证不适合承担培训工作或工作业绩差的人员,经安注委审议后,将暂停或撤销其培训教师注册资格并收回证书。
8.1暂停
获得培训教师注册资格的人员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并经安注委查证属实,安注委将暂停其从事审核员培训的资格:
1)对未遵守教师行为准则的人员;
2)教学态度不端正,教学质量较差,连续2次受到聘用机构或学员投诉的人员;
3)不按照注册科目从事教学的人员;
4)受聘1年内授课少于4次的人员。
8.2 撤销
培训教师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不执行安注委和聘用机构的规定,不能完成教学计划,教学质量低劣,造成严重影响,经安注委查证核实,将撤销其审核员培训教师注册资格,并收回证书。
9收费标准
审核员教师注册收费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0制定和修改
本办法由安注委制定和修改,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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