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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注册审核员培训机构认可程序(试行)

发表日期:2011-04-22 20:48:24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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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为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注册审核员的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培训管理工作程序,提高审核员培训工作质量,制定本程序。

2主要依据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注册审核员培训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注册审核员课程批准准则》
ISO/IEC导则62《认证机构评定和认可的基本要求》

3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对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注册审核员培训机构的认可工作。

4工作原则
4.1对审核员培训机构的认可工作遵循自愿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4.2安注委有关工作人员对培训机构评审过程中所了解的有关信息和评定认可情况保守秘密。

5工作程序
5.1申请
5.1.1申请认可或申请复评的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
a)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b)已按照有关认可规范要求建立的管理体系运行时间不少于6个月。
c)具有从事与审核员培训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对于申请认可的每个培训业务范围类型,每个类型具有专职教师数量应不少于2名(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教师的选择、培训、聘用和管理程序)。
d)具有培训机构运行所需稳定的财务和物质资源。
e)具有从事培训业务所需的足够和稳定的办公场所和设备。
f)相关机构业务活动的说明。
5.1.2满足以上条件的培训机构,可向安注委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审核员培训机构认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5.1.3申请机构按规定填写《申请书》后,应将《申请书》与能证明其满足培训机构条件的材料一并提交安注委办公室。
5.1.4安注委办公室在接到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30日内,将组织评审组对培训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
5.1.5培训机构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
a)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同意、推荐的证明材料。
b)该机构法律地位的证明(或该机构与其所属机构关系的说明)。
c)该机构的质量手册(或与之等效的文件)、程序文件。
d)机构简介、已开展培训工作的情况及其他宣传资料。
e)课程安排。
f)经安注委批准的指定培训教材一套。
g)案例、其他练习及标准答案一式三份。
h)教师资质及聘用情况。
5.1.6若接受申请,安注委办公室将向申请机构发出《认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若不接受申请,则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机构并阐明理由。
5.1.7在受理申请和后续评审中如发现申请机构提供的相关材料虚假或不实,安注委将终止认可受理和认可评审,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申请机构承担。安注委三年内不再受理该机构的认可申请。
5.2评审
5.2.1评审工作包括对申请机构提交材料的文件评审、对申请机构所在地进行的现场评审和对申请机构所实施的授课评审。
5.2.2评审准备
5.2.2.1安注委办公室组织评审组代表安注委具体实施评审工作。
5.2.2.2评审组由评审组长制定评审计划,必要时可征得申请机构同意进行预访问。
5.2.2.3安注委办公室将评审计划、评审组成员名单连同授权书,通知申请机构,征求其意见并得到确认。
5.2.3文件评审
5.2.3.1评审组将对申请机构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文件评审,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培训机构认可规范的具体要求。
5.2.3.2文件评审将在安注委办公室发出《通知书》后的30日内完成,以确定申请机构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符合培训机构认可规范的相应要
求,评价的主要内容是:
a)申请机构的文件化程序是否符合培训机构认可规范的要求。
b)课程内容、时间安排及培训辅助教材。
c)连续评价的方法。
d)教师的资格、现有教师名单、聘书、培训记录。
e)课程管理文件,包括学员入学要求、宣传材料。
5.2.3.3文件评审后,评审组将评审结果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对未通过文件评审的申请机构,要求在2个月内改正;对已通过文件评审的,同时确定现场评审计划。
5.2.4现场评审
5.2.4.1评审组在申请机构所在地召开有申请机构代表参加的首次会议,就现场评审安排等事项确认落实。
5.2.4.2评审组可采用面谈、观察、查阅文件或管理体系记录等调查方式进行现场评审,对申请机构的资源、设施、质量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和培训能力进行审核评价。如发现有不符合项,在开出不符合报告前应由申请机构代表予以确认。
5.2.4.3由评审组长主持召开有申请机构有关负责人参加的末次会议,报告评审情况,提出对申请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培训机构认可规范的要求及对其培训能力的评审结论,并安排授课验证。
5.2.5授课验证
5.2.5.1评审组对申请机构进行首次认可时,应对其所实施的培训进行至少一次完整的授课验证。
5.2.5.2评审组应评价课程的所有方面及教师和学员进行的所有活动,以确定申请机构的管理体系和教师的培训能力是否符合培训机构认可规范要求以及是否得到了有效的实施。
5.2.5.3授课验证结束后,评审组应向申请机构报告他们的观察结果及结论,如有不符合项应出具不符合报告。
5.2.6评审报告与纠正措施
5.2.6.1评审组长根据现场评审和授课验证结论编制完成评审报告,在授课见证完成后30日内安注委办公室将以上报告通知申请机构。
5.2.6.2安注委根据评审结论和培训机构对不符合项采取纠正措施所提供证据的情况做出是否还需要进行现场跟踪,或是仅需得到纠正措施已实施的声明,其有效性在以后监督检查中验证的决定。
5.3认可
5.3.l安注委根据评审组的评审报告及相关材料对申请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培训能力进行审定,审定结果与已向申请机构提交的评审报告结论有异议,安注委办公室应将此差异通知申请机构,并做出说明。
5.3.2安注委办公室根据审定批准结果公布认可决定。
5.3.3安注委向获得认可的培训机构颁发认可证书,认可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
5.3.4对于获得认可的培训机构,安注委将予以公布。
5.3.5申请审核员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向安注委办公室按规定交纳评审费,获得认可后按规定交纳业务管理费。

6认可后监督管理
6.1获得认可的审核员培训机构在宣传认可结果和认可资格时,应遵守安注委的有关规定。
6.2监督与复评
6.2.1安注委办公室对获得认可的培训机构在认可资格有效期内每年进行一次监督评审,以确定其是否持续满足培训机构认可规范的要求。
6.2.2当获得认可的培训机构发生下列情况时,安注委办公室可追加实施临时的监督评审:
a)培训机构违反安注委培训机构认可规范,并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
b)来自相关方在对培训机构的投诉中,反映出重大问题。
c)培训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
d)批准的辅助教材、课程发生重大变更。
e)其他影响培训能力的有关情况。
6.2.3监督评审的结果表明获得认可的培训机构满足认可规范的要求时,其培训资格得以保持。
6.2.4安注委办公室每四年对培训机构的管理体系进行一次全面的复评,复评程序同初次认可评审的程序。
6.2.5获得认可的培训机构要求延长认可资格时,应在认可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安注委办公室提出延长认可资格有效期的书面申请。安注委办公室将在原有效期内对培训机构进行全面复评。
6.2.6 对复评合格的培训机构可换发认可证书,延长认可资格。
6.3 业务范围的扩大和缩小
6.3.1获得认可的培训机构可向安注委提出扩大或缩小其业务范围的申请,安注委将依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注册审核员培训机构认可程序》进行评审。
6.4认可资格的暂停或撤销
6.4.1 认可资格的暂停
6.4.1.1 获得认可的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注委将暂停其培训认可资格:
a)不交纳培训管理费及其他规定的有关费用。
b)不符合安注委的有关规定。
c)质量管理体系发生了影响认可资格的变更。
d)在认可资格有效期内发现有严重偏离培训认可规范要求的情况并得到证实。
6.4.1.2 安注委将做出的暂停认可资格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应的培训机构,并提出恢复认可资格的要求和条件。
6.4.1.3 安注委将公布暂停认可资格的培训机构的名单。
6.4.2认可资格的撤/注销
6.4.2.1 获得认可的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安注委将撤/注销其认可资格:
a)接到安注委暂停认可资格通知后,未按期改正。
b)转让或变相转让认可证书或认可资质。
c)培训机构有严重问题,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且经查实。
d)获得认可的机构提出注销申请。
e)培训机构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6.4.3 认可资格暂停或撤销后的处理
6.4.3.1 获得认可的培训机构接到安注委暂停或撤销认可资格通知时,应立即停止在暂停或撤销范围内涉及认可资格内容的宣传,且在暂停期间或撤销后不能使用带有安注委标志的培训证书。
6.4.3.2 对于暂停认可资格的机构,安注委确认其在规定期限内满足要求后,将恢复其认可资格。
6.4.3.3 对于撤销认可资格的机构,安注委三年内将不受理其提出的重新认可申请。
6.4.3.4 对于撤/注销销认可资格的机构,安注委将收回认可证书,终止该机构使用认可标志的权利,并公布撤/注销决定。
6.4.3.5 培训机构对安注委做出的暂停、撤销认可的决定有异议,可按安注委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6.5情况通报
6.5.1获得认可的培训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认可范围发生影响认可资格的变更时,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以及必要的材料书面报安注委。安注委根据认可文件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保持、暂停或撤销认可资格的决定。

7附则
7.1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7.2 本规则由安注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注册审核员培训机构
认可申请书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委员会制
申请单位名称(全称):
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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