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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工影响天气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发表日期:2011-04-22 20:48:03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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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全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国务院颁布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参照国务院第302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对下列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有失职、渎职情形,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二)未经空域管理部门批准擅自作业的;
(三)高炮手、火箭手无证上岗作业的;
(四)使用未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高炮、火箭发射装置作业的;
(五)使用过期炮弹、火箭弹的;
(六)专用弹药库房被盗,丢失弹药的;
(七)其它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对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得力措施,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部门每年在增雨防雹工作开始前要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安全生产情况,制定、落实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增雨防雹工作结束后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部门专题报告一次安全工作情况。
第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重点单位和重点场所的安全责任、防范措施,进行严格检查。
对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长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给予气象主管机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部门主要责任人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部门应当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普查、登记、分类、建档,并逐一评估,提出处理方案,落实措施,进行治理;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未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其停止作业,待事故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作业。
因没有落实治理措施或者措施不力而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视情节给予气象主管机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部门主要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部门应当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对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对气象主管机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第八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以及其他重大安全事故,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部门应当服从当地政府的指挥和调度,积极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对不服从指挥、调度,不配合救助的,给予气象主管机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领导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第九条 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分级负责制。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
第十条 本规定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或地方干部管理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机构报告或举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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