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1-04-22 20:47:44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各区、县建工(设)局、在宁建安企业、驻宁办事处有关单位:
全面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是建设部今年工作的重点,最近国家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认识
由于建筑业是事故多发行业,其从业人员流动性大,为保证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这是《建筑法》所规定的强制性保险的意义所在。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不同于其他方式的保险,它是以项目和为本项目工作的从业人员为投保对象,只要是为工程建设服务的,不论是本企业职工,还是农民工或合同工,企业都必须为其投保。各单位必须提高保险认识,把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工作来抓。
二、各施工企业应以工程项目为投保单位,以施工现场从业人员为投保对象,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投保方式,即以工程造价为依据实行差别费率,投保手续办妥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在施工现场醒目处进行告示。 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三、各级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监督,把在建工程项目开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情况作为开工前安全条件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安全条件认证证书。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投保企业在发生意外事故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企业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必须严肃查处。
四、各承保的保险公司应简化理赔程序,保证施工伤亡人员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同时要加强安全风险管理和事故预防工作,应向施工企业提供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相关的安全服务,也可委托行业协会或其他中介组织进行安全咨询服务,真正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通过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加大建筑安全事故预防的投入,从而控制事故的发生,实现我市安全家园的目标。
二OO三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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