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11-04-22 20:46:46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政发[2004]4号)精神,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
1.省财政预算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补助资金;
2.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公共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资金;
3.中央下划煤炭企业和省属煤矿计划亏损补贴的30%部分;
4.煤矿按吨煤不低于10元,其他矿山、烟花爆竹与民爆器材生产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电力、冶金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1%从生产成本中提取的安全费用;
5.各级政府和企业筹措的用于安全生产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公共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支出,包括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评估论证和整治,重大应急安全事故处理;
2.企业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3.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和建筑施工等重点生产企业和重点领域关键性技术攻关;
4.煤矿瓦斯灾害的防治;
5.重大安全事故安全监控信息网络建设;
6.安全生产技术培训;
7.各级政府确定的安全生产整治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1.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由省、市、县(市区)财政分别筹措,分级安排使用和管理,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只对重点公共安全项目和重点安全生产项目给予适当补助,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项目资金计划,会省财政厅下达。
2.从省煤炭企业计划亏损补贴中安排的专项资企,原则上仍用于省属煤矿安全生产项目,由省煤炭工业局提出具体项目资金计划,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下达。
3.企业按规定从生产成本中提取的安全费用,要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用于安全生产项目,企业要根据当地政府要求,编制年度安全费用的提取和投入计划,报生产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保障安全生产重点项目整治的资金投入。
4.专项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安全生产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5.各级财政、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对安全生产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跟踪监督检查,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资金使用效果的落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对重点公共安全项目和重点安全生产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第五条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专项应付款”科目下增设“安全费用”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提取安全费用时,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安全费用”科目。企业发生的安全项目工程支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形成资产的部分,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安全费用”科目,贷记“资本公积金”科目。未形成资产的部分,报经批准后,直接核销安全生产费用。
财政部门拨入的安全生产专项补助资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第六条 本办法从2004年1月起施行,以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市州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或实施细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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