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非煤矿山(场)办证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11-04-22 20:46:44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为了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场)办证管理,规范非煤矿山(场)办证程序,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非煤矿山(场)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我省非煤矿山(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各类非煤矿山(场)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土资源(矿产资源管理,下同)、工商和公安部门。
二、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依序办理《采矿许可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工商营业执照》(军工铀矿山除外,下同)和《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需爆破作业的,但军事工程除外,下同)。
三、非煤矿山(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有关证照:
(一)采矿权申请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请求。并同时向工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企业名称核准后,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证照。
(二)采矿权申请人持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的采矿范围,聘请具备相关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组织,对该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安全预评价,并提交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认可意见书。采矿权申请人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认可意见书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然后委托具备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正式设计,设计必须按规定编制安全专篇。
(三)设计完成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设计中安全设施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书。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书,补充和完善设计。采矿权申请人按照审查后的设计,委托具备矿山建设资质的施工队伍施工。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无设计或擅自修改设计或不按设计施工,如确需修改设计的必须经原设计部门和审查部门批准。
(四)需使用爆破器材的项目建设单位凭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认可意见书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临时使用爆炸物品批准意见书。
(五)矿山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聘请具备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验收评价,并出具验收评价报告。然后由建设单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组对安全评价报告及安全设施进行审查和验收,合格后发给《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
(六)采矿权人应依序取得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后,再向工商部门申请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和公安部门颁发《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证照齐全后方可投入生产和经营。
四、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当地政府的重点建设项目(公路建设、工业园区建设、城市建设、水利工程建设、桥梁隧道建设等项目)需使用爆破器材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凭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项目批准书及爆破安全方案,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并出具认可意见书。公安部门凭建设项目批文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意见书审批爆破方案,合格的发给《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及《爆炸物品购买证》,并严格按工程进度审批用药量。工程完成后,要及时将“两证”收回。
爆破安全方案应当说明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储存、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工商和公安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本部门在办理和复审证件时,应当依据相关有效的证件进行,并及时函告其他部门;各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安全问题应当及时函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重大变化,收回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时,应当立即函告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收回相关证照。
六、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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