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发表日期:2011-04-22 20:46:27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进一步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特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1、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坚持不懈地抓好这项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衡量各级政府执政水平和领导能力的重要标志。近年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要求,初步建立起了安监体系,加强了基层和基础工作(以下简称“双基”),安全生产条件有所改善,安全生产状况总体趋于好转,但重特大事故仍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政为民、建设“平安山东”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长期性、艰巨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研究采取强有力措施,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2、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法制和执法队伍“三项建设”,深化 “双基”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3、奋斗目标。自2004年起,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逐年递减3.5%,到2007年,建立起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全省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重特大事故基本得到遏制。到2010年,力争全省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等指标居国内先进水平,达到或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二、建立市场准入制度,把好安全生产源头关
4、对高危行业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是安全生产的重点领域,这些行业开办企业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设立企业要于2004年底前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负有行政许可职能的政府部门,要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凡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对没有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5、提高高危行业市场准入标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制定完善产业政策,从严控制高危行业市场准入,逐步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技术装备。今后新建煤矿设计能力必须在年产30万吨以上,对现有年产9万吨以下小煤矿要制定规划,逐步调整退出煤炭市场。新建露天采石场年开采量必须在5千立方米以上,现有合法采石场在2005年底前达不到5千立方米以上规模的,不再办理延续手续。新设立和改建、扩建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及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和道路客运企业,必须符合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划布局,现有企业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收回证照,限期关闭。
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使用危险化学品等建设项目以及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要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论证和评价,提出安全生产措施和方案。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要对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编制安全专篇。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审批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7、安全生产重要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要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重要工种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三、落实主体责任,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
8、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层层落实到车间、班组、岗位和每一位员工;加强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报告、监控和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事故抢险预案,并定期进行模拟演练,提高企业和职工抢险自救能力;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技能。要重视、尊重和保障职工群众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9、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借鉴煤矿提取安全费用的做法,先在非煤矿山和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实行安全费用提取制度,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广到其他行业,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尚未实行安全费用提取制度的生产经营单位也要根据实际需要,确保安全生产投入,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据实列入成本费用。
10、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和渔业生产、人员密集场所、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城市燃气、特种设备等领域或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具体办法由省安监部门商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
11、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要按照国家制定颁布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质量标准,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建立起完整详细的安全生产台帐和各生产环节、各岗位安全质量责任制。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加快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推动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卫生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四、强化监管监察,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12、加快安全生产法规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安全生产工作需要,适时制定有关法规,为政府职能部门依法监管提供法律依据。当前要抓紧制定出台《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治监督办法》,争取早日颁布实施《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各地也要根据各自特点,制定完善地方性安全生产措施,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要利用各种形式大力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法制意识,为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奠定基础。
13、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调整充实工作人员,保障办公经费和工作条件,不断完善“三级机构、四级网络”。安全生产监管任务较重的市、县(市、区)年内要建立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其他市、县(市、区)也要在3年内逐步建立。要加强安监队伍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14、加快建设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要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56号),充分利用现有应急救援资源,组建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抢险救援的能力。搞好重大危险源和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普查登记和监控工作,建立生产安全预警机制。
15、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各级安监机构和具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要增强执法意识,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不懈地抓下去。突出做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和渔业生产、人员密集场所、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城市燃气、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或行业的监管,积极探索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展安全生产监管的有效途径,督促企业及早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严格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评估制度,实行等级分类管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予以关闭。
16、严格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事故发生后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对发生的各类事故,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按照职责权限,认真调查处理。必要时,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商请检察机关司法介入。要提高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依法对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给予经济补偿,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工伤保险制度,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具体办法由省安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17、严肃行政责任追究。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关于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凡《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法定手续不
相关推荐:
限制未成年人在非工业部门夜间工作建议书
采矿和运输业劳动监察建议书
国际航空运输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