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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评价违规行为处罚办法

发表日期:2011-04-22 20:46:17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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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处罚安全评价违规行为,规范安全评价处罚工作,保证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安全评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安全评价行业自律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安全评价分会(以下简称评价分会)对安全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的安全评价行业自律规范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实施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安全评价违规行为实施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对评价分会给子的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五条 安全评价违规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通报:
  (三)责令承担调查费用;
  (四)限期改正;
  (五)提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令停业整顿;
  (六)提请发证机关注销资格证书。

  第六条 警告、通报、责令承担调查费、限期改正的处罚,由评价分会决定。
  给予责令停业整顿,注销资格证书的处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

  第七条 对举报或投诉的安全评价违规行为,评价分会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送交有管辖权的部门。

  第三章 处罚的适用

  第八条 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不执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指令和不服从评价分会管理,给子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并可责令承担五百元以下的调查费。
  (一)不配合评价分会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工作的;
  (二) 不按时向评价分会报送统计报表、考核表及有关资料的;
  (三)报表数据不全和不真实的;
  (四)在多个机构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
  (五)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六)评价人员转机构不向评价分会报告的;
  (七)不讲职业道德,故意贬低、诋毁其他机构的。

  第九条 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严重违反安全评价行业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责令承担二千元以下五百元以上的调查费。
  (一)不执行评价分会制定的行业指导价的;
  (二)出具的评价报短缺乏深度,委托方无法依据评价报告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的;
  (三)阻碍、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泄漏企业商业秘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以不正当的手段争夺业务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提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令停业整顿,并可责令承担三千元以下二千元以上的调查费。
  (一)评价报告与《导则》的要求有较大差距的;
  (二)安全评价工作发生重大失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三)不执行行业指导价,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四)评价机构内部管理混乱,多次发生泄秘事件,产生严重后果的;
  (五)以不正当的手段争夺业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第十一条 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提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注销资格证书,并可责令承担四千元以下三千元以上的调查费。
  (一)两次资质复验之间所编写的评价报告,累计两次不能通过专家技术审查的;
  (二)资质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宜继续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
  (三)转借评价资质证书的,将项目转包的和出具虚假报告的;
  (四)超越机构资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承接安全评价项目的;
  (五)评价人员在多个评价机构从事评价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第十二条 处罚执行完毕后,处罚材料应单独立卷归档,以备资质复验时调用。

  第十三条 处罚材料归档后,未经评价分会负责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

  第十四条 本办法于2004年3月2日四川省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安全评价分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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