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4年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1-04-22 20:46:00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现将《2004年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制定实施方案,继续深入扎实地搞好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并切实抓出成效。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2004年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要求,继续推进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现提出2004年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法》;坚持以人为本和统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原则,以科学发展观,推进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向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转变;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着力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全员素质,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整治的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整治的原则。努力改善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创造良好的劳动环境,切实维护和保障职工的切身利益。依法推进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向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转变,致力于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坚持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原则。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前一阶段整治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影响本地区煤矿安全的突出问题,确定分阶段整治的内容、重点整治地区和重点监控矿点,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实现重点突破,全面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3.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全面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提高整体素质和综合防范能力。
4.坚持管住源头,严格市场准入原则。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提高办矿准入门槛,防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进入生产领域。
三、整治的目标
1.全面完成煤矿安全生产年度控制目标。与2003年相比,全国煤矿事故死亡人数、特大事故起数分别下降4%以上和10%,百万吨死亡率下降7.5%以上。
2.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秩序。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基本遏制非法、违法开采。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三同时”达到100%,有效控制低水平重复建设。
3.继续实行煤矿安全程度评估。生产矿井评估率达到100%,安全程度评估为A、B类的矿井的比例在2003年基础上提高十个百分点,全面提升有安全保障的生产能力。
4.提高矿井安全装备水平。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安装使用率达到80%;矿井生产工作面瓦斯传感器、瓦斯断电仪和掘进工作面两闭锁装置安装使用率达到100%。小型煤矿采用壁式等正规采煤方法的矿井达到矿井总数的70%以上。
5.全面推进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制定和落实规划,明确目标,讲求实效,稳步推进;大中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达到50%以上,小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达到20%。
四、整治的重点
1.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开采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煤矿。
一是被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和以各种名义非法私开的矿井;
二是安全程度评估为D类,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三是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条件的矿井;
四是地方人民政府明令关闭的矿井。
2.依法整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矿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及安全程度评估为C类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要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3.落实对受瓦斯、水害等灾害威胁严重矿井的整治。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全面装备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提高瓦斯抽放能力,遏制超能力生产;开展水害勘察工作,提高探、排水装备能力。
4.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和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建立、完善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三同时”,监督煤矿依法加大安全投入、参加工伤保险, 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五、深化整治的主要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确保深化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按照《决定》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字〔2004〕10号)要求,各地要切实加强对煤矿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把整治工作作为一项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工作坚持不懈地抓下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整治规划和工作方案,确定分阶段整治的重点和目标,针对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完善并落实各部门在整治工作中的责任制,强化各级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的责任,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2.坚持依法整治,强化源头管理,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深化整治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开采、死灰复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依法查处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对历次安全检查和监察执法中所查处的煤矿实施分级监控,监督整改落实;对不认真整改或拒绝整改的矿井,依法严惩。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进一步提高煤矿企业安全水平,把住安全准入关,从源头上禁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进入市场。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把专项整治与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建立自我约束机制结合起来,不断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抗灾能力。
3.强化监督监察,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力度。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矿井的监察力度,继续抓好国有大矿重点监控对象和小型煤矿事故多发地区的监察执法工作,组织开展专项监察执法活动,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国有煤矿企业提出监察执法意见,促进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化,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年度控制指标的实现。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借鉴山西晋城市瓦斯集中监控、河南平顶山市“三委派”等有效监管的成功经验,把专项整治与落实《决定》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相结合,与安全程度评估相结合,与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相结合。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作为整治的重点内容之一,制定整改措施,落实分级监控责任,适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监督检查活动,确保整改到位。
4.加强安全基础工作,提高矿井抗灾能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既是专项整治的继续和深入,也是加强“双基”工作的基础,各地要把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作为深化整治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国有煤矿要在原有基础上按照新标准继续提升完善,小型煤矿要在建设样板县、样板乡镇、样板矿的基础上,以典型引路,分级推进。同时要继续推进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实施动态管理。
5.依靠科技进步,全面落实瓦斯防治“十二字”方针。要把防止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作为深化整治的重点,把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通三防”工作整治作为重中之重,全面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防治十二字方针。依靠科技进步,加快技术改造步伐,加大“一通三防”方面的安全投入,上装备,上水平。对重点监控的45个国有重点煤矿,小煤矿集中、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的重点地区,凡“十二字”方针不落实、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灾害防治措施不到位、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并重点监控,限期达标。
6.严肃查处事故,严格责任追究。严格执行国务院第302号令,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法律制度,对各类重、特大事故的查处都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责任者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各级干部,一定要严格责任追究。特别是对应关闭未关闭矿井、非法私开矿井和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要求,凡因政府工作人员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甚至利用职权参股办矿或收受贿赂,包庇袒护非法采矿,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按照国务院第302号令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自2003年7月1日起,凡县(市)发现两处、乡镇发现一处非法生产或属“四个一律关闭”应关却未关的煤矿,要对县、乡政府主要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7.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以宣传贯彻《决定》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为契机,利用各种形式,宣传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重视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各地煤炭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注重宣传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和深化整治工作中的先进典型与经验,对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的煤矿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核查,严肃处理。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而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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