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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发表日期:2011-04-22 20:45:36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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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逐步实现我省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奋斗目标

  1、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映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近年来,我省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相对稳定。但是各类生产经营事故和死亡人数偏高,一些部门、单位和企业重效益、轻安全的倾向还比较突出,重特大事故仍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各市(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和树立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全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动员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全力推进。

  2、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国务院《决定》,建设“安全陕西”,强化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加快监管体制、法制和执法队伍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改善生产条件,努力实现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3、奋斗目标。自2004年起,努力实现全省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逐年下降,完成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的年度控制指标。到2007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消防公共安全和烟花爆竹等行业事故多发状况明显好转,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运输万车死亡率等指标均有较大幅度下降。力争到2010年,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等安全生产指标好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完善配套政策,建立安全生产保障制度

  4、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依据《安全生产法》及其配套法规,抓紧制定《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陕西省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办法》等配套法规和规章。各市、县(区)政府也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完善安全生产的规定和措施。要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力度,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增强全民的安全生产法制观念。

  5、加强产业政策的引导。各级政府要制定和完善产业政策,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要运用法律的、行政的和经济的手段,逐步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和污染环境的工艺技术、装备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形式,积极发展跨区域、跨行业经营的大公司、大集团,提高有安全生产保障企业的生产能力。

  6、加快建立完善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要加快建立陕西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整合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建设专业化的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现阶段,要在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建立煤矿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在省公安厅建立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在省石化行业管理办公室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各设区市及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尽快完善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和监控,加强省、市、县三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通过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生产安全预警机制,提高政府和部门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能力。

  7、高危行业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要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生产企业是安全生产的重点领域,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陕西省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办法》的规定向省政府有关部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负有行政许可职能的政府部门,要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凡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办证。

  8、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从2004年起,依据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给我省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省政府将逐项分解量化到各设区市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层层分解量化,逐级落实到县乡和企业,实行定量控制和目标考核。各设区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公告、简报等形式,每季度公布一次。

  三、强化安全监管,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9、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市、县、区政府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能承担《安全生产法》执法主体职责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做到编制、人员和经费三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权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能。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要进一步理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的工作关系,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统筹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0、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把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结合起来,继续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经营网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各专项整治办公室和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部门之间加强配合,确保安全整治工作收到实效。

  一是由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煤炭工业局依照有关规定分别负责,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防范监控工作,坚决打击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生产行为,全面推进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健全行之有效的煤矿瓦斯防治制度,预防重特大恶性事故的发生;

  二是由省安全监管局和省国土资源厅依照有关规定分别负责,加大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评估、评价力度,继续关闭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采石场、小矿山。对通过整治验收的非煤矿山企业,督促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提高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三是由省公安厅和省交通厅依照有关规定分别负责,对车辆驾驶员、机动车辆、行车路面、行车秩序实行分类指导、综合治理。严把运输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继续开展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的治理,改善道路通行条件,健全公安、交通等部门联动的交通安全监管机制;

  四是由省安全监管局和省石化行业管理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分别负责,继续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评估、评价工作,依法取缔各类非法经营的企业和销售网点,严厉打击非法运输,严禁载有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过水库等重要水源地。加强对皂素和皂素水解物生产企业的安全整治。进一步落实石油、天然气管道沿线政府及部门、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

  五是由省国防科工委和省公安厅依照有关规定分别负责,加强对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的专项整治,督促从业单位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继续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厂点;同时,抓好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销售领域的清理整顿,对非法经营销售和使用者要依法查处。

  六是由省公安厅负责,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要重点监督检查公共娱乐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标志、应急照明灯、火灾报警和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的安全。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落实有关部门责任,做到逐年还清消防欠帐,不能再有新的拖欠,提高防御火灾能力。

  11、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安全监管。中、小企业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薄弱环节,在我省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中占有较大比重。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非中、小企业的安全监管,从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和安全投入等方面入手,严格实行企业法人安全资格认证、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机构力量配置、安全生产培训、注册安全工程师和工伤保险六项制度。要根据中、小企业规模、产业属性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落实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要通过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中、小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要重视解决小煤矿安全生产投入问题,对乡镇及个体煤矿,要严格监督其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

  12、严格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要按规定的时限准确及时上报。各级安全监管、行政监察等部门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认真调查处理。

  在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查处中,依据国务院302号令和省政府74号令,实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实行引咎辞职制度。

  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关口前移”制度。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要追究相关责任。一年内凡县(市)发现两处、乡镇发现一处非法生产或属“四个一律关闭”应关未关的煤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从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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