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4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1-04-22 20:45:31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人事部200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2004年9月11日—12日将进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首次全国统一考试。 为了做好第一次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编制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并经人事部组织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公布。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是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指导性文件,按考试科目设置共分四部分:《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其内容和范围是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工程技术人员的要求确定的。随着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今后将不断更新修改和完善。参加2004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按照本大纲做好考前准备。 二OO四年五月八日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试行)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试行)编写说明 根据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局发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3]13号)的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受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委托,组织编写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试行)》,并经人事部审定通过。 本大纲包括《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生产事故安全分析》4个科目。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该大纲从实际出发,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重点突出,基本体现了安全岗位专业人员的素质,供从事注册安全工程师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复习使用。 由于时间和水平有限,该大纲难免有疏漏和错误,我们将不断修改和完善。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 二OO四年五月八日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基础知识 基本要求: 检验应考人员对安全生产法律体系、范畴及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 考试内容: 一、了解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 二、了解我国目前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和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范畴。 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 基本要求: 检验应考人员对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目的、适用范围以及安全生产的方针;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应负的责任;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和人员职责等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法律责任;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中介组织机构的资质条件和责任等内容的掌握程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总则 一、掌握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二、熟悉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三、了解制定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主体。 第二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一、掌握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熟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职责; 三、掌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提供及人员的能力要求; 四、熟悉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五、熟悉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第三节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熟悉从业人员的权利; 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拒绝权; 安全保障权、社会保障权、赔偿请求权。 二、掌握应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服从管理的义务;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报告的义务。 第四节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一、了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二、熟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举报制度; 三、熟悉监察部门的职权; 四、掌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职权。 第五节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一、了解应急救援体系; 二、了解应急救援组织建立的主体; 三、了解地方政府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 四、熟悉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五、掌握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和要求; 六、掌握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中的义务。 第六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一、了解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 二、熟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 三、掌握生产、经营和储存危险物品的条件及违法责任; 四、熟悉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中介组织机构的责任 一、了解中介组织机构应具备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条件; 二、熟悉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法律责任; 三、熟悉中介组织机构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熟悉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责任。 第三章 相关法律 基本要求: 检验应考人员对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而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的掌握程度;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意义、行政处罚的类别、适用范围等内容的掌握程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各级政府和部门在安全管理方面应负的法律责任和对相关法律的了解程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了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而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二、熟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三、掌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刑事责任。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一、了解立法依据、行政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 二、了解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三、了解行政处罚的管辖原则; 四、了解适用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原则; 五、熟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权利; 六、了解行政处罚的程序、执行; 七、熟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一、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立法目的; 二、熟悉劳动安全卫生法规; 三、熟悉劳动过程中有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具体规定; 四、熟悉劳动过程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具体规定。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一、了解立法依据、职业病范围; 二、了解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职业病的前期预防; 三、了解劳动过程中职业病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四、熟悉职业病防治的监督检查; 五、掌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一、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立法目的; 二、了解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的具体要求; 三、熟悉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的具体要求; 四、熟悉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五、熟悉矿山安全的监督与管理主要内容; 六、掌握矿山事故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一、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总则; 二、熟悉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的法律规定; 三、掌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一、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总则; 二、熟悉道路通行的法律; 三、熟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四、熟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相关规定 基本要求: 检验应考人员对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目的及有关单位安全责任等规定的掌握程度。 检验应考人员对制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重要意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和权利、煤矿安全监察等规定的掌握程度;对我国制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重要意义、特大安全事故的界定和相关部门责任以及对未履行责任者处罚等规定的掌握程度。 检验应考人员对制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行政处罚的种类及程序等规定的掌握程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了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总则; 二、熟悉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三、熟悉勘察和设计及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责任; 四、熟悉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五、熟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 六、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规定; 七、掌握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一、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总则; 二、了解爆破器材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使用; 三、掌握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和惩处办法。 第三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一、了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总则; 二、熟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登记的有关规定; 三、掌握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 煤矿安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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