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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发表日期:2011-04-22 20:45:08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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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包括特种设备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特种设备的数量迅速增加,目前我市已登记注册的在用锅炉1200多台,压力容器1800多台,电梯1200多台,行车1300台,已普查到的土制升降机500多台。通过近几年的普查整治,用的安全意识有明显提高,但由于数量增加迅速,部分用户思想上不重视,为节省成本等原因,非法制造土制特种设备,无证安装、改造、维修,无证使用特种设备,到期不年检,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操作不规范,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仍然存在,还存在着不少事故隐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还不容乐观。为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现就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1、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必须取得国家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许可,使用单位必须请有许可证的单位,从事许可范围内活动。严禁无证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

  2、特种设备出厂时,必须附有产品设计图纸、质量证明书、安装使用维修说明书、监督检验证明书。没有上述文件的特种设备,销售单位不准销售,使用单位不准使用。

  3、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质量技术监督局。

  4、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准使用。

  5、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并只能充装产权自有(含托管)的气瓶。

  6、气瓶充装单位、瓶装气体销售者在气体充装、销售前,应当按技术规范要求对气瓶进行安全检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用瓶灌瓶的方法,倒灌液化石油气体。

  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8、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向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注册登记,取得使用证后方能使用。

  9、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包括出厂技术资料,安装、改造、维修技术资料,定期检验和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等资料。

  10、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至少每月一次定期进行自检,并作出记录。

  11、特种设备在检验有效期满1个月前,使用单位应向检验单位办理定期检验手续,并在10日内将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检验单位提出的问题,使用单位必须及时整改。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12、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在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投入使用。若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超过使用年限,使用单位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向原登记机关缴回使用证办理注销手续。

  1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或需重大修理的,必须报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并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及时整改事故隐患,严禁非法修理。

  1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并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做到持证上岗。

  15、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用油桶等容器改装或者用钢板卷制、焊接的土制锅炉、压力容器。禁止生产、安装土制升降机,已普查登记的土制升降机应请有资格的单位做好改造工作,未改造的一律不准使用。

  16、销售、转让二手特种设备,应向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登记手续;销售、转让前应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17、锅炉房的建造设计方案,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应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准后,方可施工建造。

  18、锅炉应按规范要求安装水处理设备;水质必须按时送市锅检站化验,水处理设备应调试合格、有效使用;使用单位必须按规范配备专兼职水质化验人员;锅炉水垢应按检验意见及时清除;严禁使用不经预处理的河水。

  19、有机热载体炉使用单位应每年对使用中的有机热载体送锅检所对其残碳、酸值、粘度、闪点进行分析,当有两项分析不合格或热载体分解成份的含量超过10%时,应更换热载体或对热载体进行再生。有机热载体必须经过脱水后方可使用,不同的有机热载体不宜混合使用。

  20、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和上述意见执行,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对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慈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电话:63028040 63029460;

  慈溪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站技术服务电话:63101306 63109682。


慈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慈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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