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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意见

发表日期:2011-04-22 20:45:06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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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进一步加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完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全区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意识。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增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强化责任意识,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针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为手段,以全面降低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发[2004]2号文,把安全生产纳入全区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全面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落实政府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实现我区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三)奋斗目标。力争2004年全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下降2.5%。从2005年起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全区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的状况得到扭转,全区国内生产总值亿元死亡率和工矿企业职工万人死亡率均下降至1.5以下。到2010年,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全区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下降,国内生产总值亿元死亡率和工矿企业职工万人死亡率均控制在1以下。力争到2020年,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各类伤亡事故指标达到全国中上水平。

  二、突出重点,完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四)将安全生产纳入全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要把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总体战略布局,与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工作同时部署、同步实施、共同推进。基本建设项目要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同时纳入计划。发展改革、经济、建设、财政、国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统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要将安全生产配套设施纳入全区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第十一个年发展计划的总体考虑。各地、各部门要加大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力度,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开发,加快先进安全生产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的步伐,提高我区安全生产的整体水平。建立全区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安全生产信息快速反馈能力。

  (五)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继续深化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生、特种设备、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等方面的安全专项整治。坚决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小作坊和经营网点,淘汰取缔不具备运输资格和安全条件的非法运输船舶,打击非营运船舶从事客、货运输行为。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和环境污染严重的工艺技术、装备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企业,促使资源和生产要素向有安全保障能力的企业流动,鼓励有安全保障的企业提高生产能力。突出抓好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治工作。。各地要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作为专项整治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筛选出若干个本地区重点监控的重大事故隐患,集中力量加以整改。要充分发挥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整顿交通运输企业、机动车生产和改装企业、危险路段、道路行车秩序以及驾驶员队伍,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保障 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结合起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六)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安全生产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支撑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和自治区重点监控的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治力度。自治区财政从本级预算中,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安全技术改造基础上资金贴息、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以及自治区重点监控的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和地人民政府也要相应从本级财政中每年安排一定的相应专项资金,用于加强本地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支撑体系建设,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从2005年起,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将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重要内容。

  (七)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302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发[2004]2号文,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的实施办法和措施。同时,要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抽调全民安全生产法制意识,为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奠定基础。

  (八)加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步伐。尽快建立自治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进一步健全广西海上搜救中心和中毒急救中心,加强华锡国家矿山应急救援大队、广西危化品救援大队南宁中队和柳州中队以及合山、右江、百色矿山救援中队区域救援队伍、装备和业务建设,加强应急救援业务训练和抢险救援演练,增强事故抢险快速反应能力。其他高危企业,有条件的应当建立自身的应急救援组织,没有条件的应当与区域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尽快制定应急救援政府支持和企业有偿制度,保障应急救援队伍技术装备和业务动作经费。各地人民政府要依法编制各类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定期演练,完善应急救援预案修正和安全预警机制。举办大型文化、体育、经贸、庆典等集会活动,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事前必须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有关主管机关审批后方可举办。主为单位要切实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公众安全。

  (九)大力培育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市场。加快发展安全培训、检测检验、评价评估安全认证、技术咨询等中介机构,充分发挥各类学会、协会、中心等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的作用,依靠市场机制配置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资源,力争在2007年以前实现全区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逐步推进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鼓励建立安全生产行业协会,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行业自律机制。

  三、强化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十)落实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下达分解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组织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考核奖惩制度,层层签订责任书,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落实《安全生产法》赋予的安全生产保障责任,建立企业自我调节、自我完善的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

  (十一)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矿山建设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下称为高危企业),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足100人的按不少于2%的比例配置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但至少配置1人。其他企业在300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足300人的按不少于1%的比例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委托得相应资格的安全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目前在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得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资格。企业要强化内部安全生产监督机制,落实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保障安全管理人员责、权、利的有机统一。企业应当作出明确规定,当生产与安全生产严重矛盾时,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有权作出先保证安全后安排生产的决定。

  (十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必须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在研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时,应当同时研究项目的安全可行性。凡现有科学技术水平无法控制其中的危险有害因素的,或无法解决安全技术设施的,或安全设施无法保证从业人员及他人安全的,不得立项;对矿山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使用危险化学品以及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要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未通过“三同时”设计审查或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企业不得开工投产。

  (十三)开展企业安全质量标准活动。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开展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要求和本行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建立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要采取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规范生产流程各个环节,规范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过程和行为。要强化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积极推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评价等方法,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各地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宣传发动工作,制定明确的实施方案,抓好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发挥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推动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全面开展。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率先组织开展高危行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尽快组织制定相应行业的安全质量标准,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十四)建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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