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1-04-22 20:44:58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各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
现将《吉林省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三日
吉林省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贯彻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1号令),根据我省实际制定2004年至2006年吉林省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认真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在巩固现有整治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做到依法整治、标本兼治,使我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长治久安。
二、专项整治的总体目标
通过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规范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得到强化和提高。健全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积极探索和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的长效机制,努力使我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状况安全稳定。
三、专项整治的范围
吉林省境内所有从事烟花爆竹的从业单位。
四、专项整治的主要任务
(一)依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活动;
(二)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三)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中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实施工厂化改造,整顿规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取缔烟花爆竹家庭作坊和季节性生产厂点;
(四)指导、督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增强企业事故预防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全面提升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
五、专项整治的内容
(一)排除安全隐患。对在居民区(村庄)、学校周围、重要设施附近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不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92)要限期整改,经整改并验收合格后按程序申请核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指导、督促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烟花爆竹抽样检验标准》(GB10632)、《烟花爆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坚决杜绝超员、超量、超时段、超负荷生产,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劳动法,一经发现雇用童工或在校学生从事作业的,坚决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烟花爆竹深化整治的良好氛围,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制教育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管理能力和业务素质。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形成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增强企业事故预防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凡未取得法律规定资质或资格的,一律不得上岗。
(五)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烟花爆竹销售市场。一是禁止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使用氯酸钾配制烟火剂生产烟花爆竹,严禁烟花爆竹原材料企业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销售氯酸钾;二是大力推广新型高能氧化剂替代氯酸钾;三是对烟花爆竹及原材料实行严格的进货制度和准销制度,确保生产、销售、燃放过程的安全;四是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开展全面的清理整顿,实行资格评审制度,按程序重新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六)开展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安全生产现状评价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建立烟花爆竹行业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致力于长效机制的建立,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销售许可证制度。
六、进度安排
(一)2004年整治进度安排
1、交接阶段(2004年7月下旬至8月上旬)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40号)精神,省公安厅向省安全监督管理局办理移交手续。各级公安机关应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本地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的管理情况,并移交全部资料,办理接交手续,理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的监管职责。
2、调查摸底阶段(2004年8月中旬)
监管职责移交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州有关部门对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逐个进行调查摸底,掌握第一手资料。
3、企业自查和隐患整改阶段(2004年8月中旬至8月末)。
从2004年8月中旬开始到8月底各生产经营单位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开展自查活动,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各有关部门在职能转换期间要切实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并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4、人员培训考核阶段(2004年9月至10月)
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门的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并按照国家安监局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要求,统一组织、分级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危险工序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
5、评价和审查发证阶段(2004年10月至12月)
按照国家安监局评价导则的要求,全面开展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评价工作,对已通过安全培训考核和评价的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发放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
(二)2005年至2006年整治进度安排
1、整顿规范和巩固阶段(2005年1月至2006年6月)
继续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工作,深入开展烟花爆竹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积极探讨和实施烟花爆竹行业安全技措费用提取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大力推进烟花爆竹科技进步和技术改造,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通过整顿规范工作,使全省烟花爆竹行业走上规范化轨道并真正实现安全生产。
2、检查验收阶段(2006年7月至12月)
整治工作结束后,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市州的安全专项整治逐一验收,并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对党和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全省统一部署,省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原则。为落实安全专项整治任务,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吉林省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管理局。烟花爆竹重点产区也要成立以市政府领导挂帅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切实加强领导,保证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二)落实责任,联合行动。各级安全生产监管、公安、交通运输、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联合行动。
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综合指导、协调;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负责拟订整治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评估评价工作;负责烟花爆竹生产销售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的确定,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察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参与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和安全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和销售企业的工商登记管理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经停产整顿仍不合格被吊销许可证的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应及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严格查处无《营业执照》非法生产、销售的烟花爆竹从业单位。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把质量关,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实施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监督管理。
(三)加强监督,严究责任,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点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监察部门要对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政审批,许可证发放以及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按照“省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监督相关部门履行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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