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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入施工现场受伤 责任谁担?

发表日期:2011-05-03 20:11:31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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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放


   2004年4月2日上午,北京市市民张某到一个还未完工的商住楼工地为儿子看房。当他从工地一段坍塌的围墙进入施工现场时,受到正在粉刷楼梯台阶的工人的制止。张某未听劝阻另找楼梯口进楼。当他走到正在下降的升降机下面时,一不留神跌倒在地。升降机下降到距离地面约一人高时,升降机操作员发现了跌倒在地的张某并赶紧停机。升降机操作员下机查看,发现张某受伤不能动弹。之后,张某被送入医院治疗。经鉴定,张某受伤程度为轻伤甲级。  该商住楼的开发商是北京宏达公司,施工方是北京城建公司,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是刘某,施工现场安全由北京城建公司负责。


  张某认为,自己之所以能进入施工现场,是因为工地的围墙坍塌有缺口,而施工方对坍塌的围墙既没有及时修复,也未设置警示标志。同时,升降机作业区周围也未设置遮拦物和警示标志。正因为这些因素,才导致自己受伤。为此,他要求宏达公司、城建公司和项目负责人刘某赔偿自己的损失。


   事故认定


  四方对事故认定的分歧主要在张某是否被升降机压伤及如何确定四方的过错程度、责任大小等方面。有关人员对此有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张某无权要求赔偿。理由是张某不听劝阻擅自进入尚没有完工的商住楼施工工地,虽正巧在施工工地的升降机下方受伤,但升降机并未碰到张某。张某的受伤是因为自己摔倒所致,与宏达公司、城建公司和项目负责人刘某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产生的后果应自负。


  第二种意见,张某在施工现场受伤,应由城建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理由是结合张某的伤情(张某被医院诊断为身体多处骨折),可以认定张某的受伤系工地升降机所致。城建公司对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疏于管理,对坍塌的围墙既没有及时修复,也未设置警示标志;升降机周围未设置安全设施及警示标志,城建公司应对张某的损害负主要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对张某的受伤,应由城建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负70%的责任,宏达公司和项目负责人刘某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张某的受伤与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有一定的关系,但张某不听劝阻,擅自进入施工地段,未尽充分注意义务导致受伤,主要过错在自己。


   律师点评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是张某在升降机离地约一人高时就已跌倒,说明升降机未碰到张某。


  二是施工现场的升降机周围未设置安全设施或警示标志,张某在正在运行的升降机下行走,因慌乱跌伤,张某的受伤与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有一定的关系,负责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的单位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宏达公司是商住楼的开发商,与城建公司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项目负责人刘某只是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工程施工安全是由城建公司负责的。


  三是张某不听劝阻,擅自进入施工现场,未尽充分注意义务导致受伤,主要过错在张某,其应自负更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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