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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伤残评定?

发表日期:2011-05-03 20:11:13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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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残等级标志伤残的程度和影响正常工作与生活能力的程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它是伤残者获得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根据之一。在实践中,因交通事故致伤、致残者的伤残情况往往比较复杂,如有的当事人发生事故的当时伤势很重,但经过治疗,恢复很快,最终没有留下残疾或残疾程度不重;相反,有的当事人虽然当时的伤势不重,而经过一段时间之后伤势发展越来越重,最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留下重残。因此,必须对当事人的受伤程度及其可能致残的程度进行评定。进行伤残评定应注意以下几点:

  1.申请伤残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即必须由受伤的当事人先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才可以进行评定,不申请的视为一般受伤。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应当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进行,即: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15日内申请,也就是指医疗单位认为经过必要的治疗后,伤者的机体或者器具官功能已经恢复到最大可能程度,从而结束治疗或者转入康复阶段后15日内申请。定早了,伤情尚不稳定,评定的结论可能不够准确,定晚了,影响交通事故的处理和结案。

  2.伤残评定。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工作应当由法医进行;无法医的,由处理交通事故的办案人员进行;伤情复杂的,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者委托其他专业伤残签定机构进行。在有条件的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进行伤残评定工作和重新评定工作。公安机关进行伤残评定的依据:一是医院证明,即伤者伤情的证明,如果当事人中有对伤情证明异议的,应以公安机关指定的医院诊断为准。对于一些检验、治疗结论也可以作为伤残评定的依据;二是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公安机关依据以上证据和规定,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后30日内,评定受伤者符合伤残标准中的哪一级,并出具书面结论,送达当事人。

  3.申请重新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由于伤残评定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应当允许当事人对评定提出异议。如果15日内没有提出重新评定申请,则视为当事人对评定没有异议,评定发生效力。可申请重新评定的,除受伤者外,还包括其他当事人。

  4.上一级公安机关的重新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重新评定工作并不是仅就当事人的申请问题进行审查,应当对全部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对受伤者进行直接检验。上一级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其他专业伤残签定机构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重新评定。重新评定的结论为维持、变更和撤销,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其中维持、变更的结论为最终结论,不允许再申请重请评定和仅就伤残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结论的,除认定受伤者未达到伤残等级的外,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程序不合法可能影响正确认定伤残等级的,应退回原评定机关,由原评定机关按第一次评定程序做出伤残评定,并允许当事人申请重新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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