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广大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国务院在今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审议通过了《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加强工伤保险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党和政府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又一具体体现。
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因工伤残职工的生活保障。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发布了《劳动保险条例》,对职工发生工伤及享受的待遇等作了较具体的规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探索工伤保险制度改革,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劳动法》中,对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作了原则规定,明确劳动者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后,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1996年,原劳动部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基本确立了工伤保险制度,并在全国逐步推开。目前我国工伤保险覆盖率已达42%,参保职工已达4300万,这对于维护因工伤残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减轻企业负担,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入,原有的部颁规章无论是从立法层次,还是政策内容、法律程序等都难以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我国是一个职业伤害比较严重的国家,要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工伤保险是重要的支柱之一。所以,2002年6月29日颁布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而且,我国已加入WTO,在当今已有160多个国家确立了工伤保险制度,且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国际大环境下,多次发生一些发达国家要求我出口厂家出具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文件,否则不准其产品进口的案例。由此可见,《条例》的出台,对于我国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体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都有着重要作用。
《条例》明确规定,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发生率情况和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费率根据该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和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确定。这就促使注重经济效益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尽量避免和减少工伤及职业伤害。再加上《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的条款,这就有利于国家通过法律的、行政的和经济的综合手段,促进企业逐步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事实上,国际工伤保险的发展已经走过了被动赔偿的消极工伤保险阶段,赔偿、康复和预防一体化已成为国际工伤保险发展的主流。近年来,各地工伤保险改革的试点也表明,我国实施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是可行的。如今,我们期待着通过工伤保险制度的深化改革,通过劳动保障、财政、卫生和安全监管部门的密切配合,通过工会和职工的监督,通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队伍的不断努力,真正达到保障因工伤残职工的合法权益和预防工伤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的目的。
《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而且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无疑将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并体现了各种经济成份公平竞争的原则。《条例》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职工个人有权举报不法行为;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不得雇用童工,造成童工伤亡的必须给予赔偿等,这些都将有利于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
《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条例》还将原劳动部1996年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在交通事故中职工得到的一次性伤害赔偿与工伤待遇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伤残补助金不能兼得的条款取消了,明确“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适应经济成份多元化、就业形式多样化的一个进步。如今,承运人与乘客、用人单位与职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承运人对乘客的赔偿与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资金来源、用途和标准都不同。由此可见,《条例》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社会保障体系和工伤补偿、康复、事故预防一体化的进程只能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由于我国处在并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刚刚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十分有限,广大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能力也有限,工伤待遇水平只能基本上保障因工伤残职工的基本医疗和基本生活需要。但是,工伤待遇都是与当地工资水平相联系的,是动态的,随着职工工资水平的不断提高,工伤待遇也会不断提高。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的结合程度也会随着综合国力的增强和机构改革的深化而不断提高。只要我们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我国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状况一定会进一步好转,社会保障体系一定会进一步健全,人民生活一定会更加殷实,我们的国家一定会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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