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申诉人:蔡某,男,1948年60月出生,汉族,某大坝工程某承建单位的转包人
被诉人:李某.男,1%5午5月出生、汉族,蔡某雇用的工地临财工
第三人:某承建单位
法定代表人:郑某
申诉人蔡某为某大坝工程某承建单位的转包人,雇用了被诉人李某为临时工。 1997年9月18日下午5点左右,被诉人在工地块石料场施工作业时.山坡亡意外 掉下一块约30斤重的石头,砸到被诉人的后背,使被诉人脊椎十一、十二节粉碎 性骨折,经三家医院治疗。申诉人已支付医疗费用计人民币11万多元。医疗终结, 被诉人提出给予伤残的巨额补偿,申诉人认为被诉人的要求超过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因而提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根据被诉人的伤残情况.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裁决伤残抚恤经济补偿。 t调查核实情况3 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经审理查明,申诉人蔡某确系某大坝工程 某承建单位的转包人。被诉人李某为其雇用的临时工,双方已经建立了雇主与雇员 的事实劳动关系。9月18日被诉人在工地上施上作业时,发生意外的人身伤害, 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己对事故认定为工伤。被诉人脊椎十一、十二节粉碎件骨折,医 疗终结,腰部以下仍然瘫痪。对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CB/116180 —1996)标准,李某的伤残等级在1—2级范围。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根据《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第二六条:“企业尚末为劳动 者投工伤保险的,在工伤事故中伤残的劳动者,治疗期间工资照发,所需医疗费用 由企业支付,自定残之日起,企业应按下列规定以所在地(市)上年度劳动者年平 均工资为标准,—次性付给伤残者伤残抚恤费;“属一、二级伤残的应个给30 年的年平均工资”、和劳办力字(1993)17号《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劳办发(1994)109号《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的规定,召集 了申诉人、被诉人和参加仲裁第三人,本着依法、依理、依情的原则进行协商调 解,当事人双方在和谐的气氛中达成了协议。 (1)被诉人李某同意在上伤伤残等级尚来评定之前仲裁调解工伤伤残抚恤和经 济补偿金; (2)申诉人蔡某同意一次性付给被诉人李某工伤期间的工资,继续治疗费和伤 残抚恤金人民币贰拾壹万伍仟元整(不包括已付的医疗费用11万元),三方圆满地 调解了这起工伤劳动争议。
[评析] 这是一起雇主与雇员之间因工伤伤残抚恤而引发的工伤劳动争议,当前这类争 议多,普遍是员工告雇主、职工告企业的争议;申诉的内容是劳动者指控雇主或企 业无视劳动法律、法规,在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后,置伤残的劳动者身体康复于不 顾,不是事发后不管就是处理中途逃避如果市一起工伤伤亡事故,事故发生后, 打工仔死在医院,雇主却逃之天天,尸体冷陈在医院时间已达二个多月,问题仍然 得不到解决,严重地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请求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裁决雇主或 企业给予劳动者伤残抚恤和经济补偿可这起工伤劳动争议处理情况完全不同。其 特点申诉方是雇主而不是员工;内容不是雇主强调原因推卸事故责任不予补偿,而 是雇主主动请求劳动争议仲裁依照《劳动法》给予裁决工伤伤残抚恤和经济补偿。 是一起开诚布公、知法守法的工伤劳动争议处理,案件全国罕见、非常典型。 这起工伤劳动争议的圆满解决,也充分体现了《劳动法》颁布之后,企业(雇 主)和劳动者劳动法律意识的增强和提高。同时也告诫了那些不依法办事的雇主和 企业,在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后,对伤残的员工和劳动者,要对伤残者的身体的康复 给予关心和照顾,在伤残抚恤和经济补偿方面,要有本案雇主这种人道主义和法律 意识。千万不能作出伤天害理的事情。伤天害理违背良心处理事故解决争议,不但 得不到伤残职工和员工们的谅解,而且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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