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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讲座:工伤职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的条件与依据

发表日期:2011-05-03 20:10:01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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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处理工伤保险的具体问题时,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有时会产生这样的疑惑:职工因工受伤后,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还能再要求民事赔偿吗?对此,我们举两个典型案例并加以具体分析,希望读者朋友能领悟其中的道理,切实掌握工伤职工能够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的条件与依据,并做到举一反三。
  案例之一:<?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2004510830,某冶金工业公司炼铁厂2#炼铁高炉按照计划要求,停风并更换5#风口,与此同时,要求2#炼铁高炉工段上料乙班给主卷扬料罐的轴承加油。915分,该班负责人陈某(男、36岁、上料工)在卷扬机室外的斜桥平台上,给主卷扬南侧料罐的罐梁轴承加油。陈某在加完油后,由南侧平台向西侧平台行走时,脚下的平台钢板因腐蚀严重塌落,形成520mm×800mm的孔洞,陈从塌落处的孔洞中坠落到地面,落差12。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该厂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陈某办理了工伤认定,并为其家属办理了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家属认为陈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死亡,其主要原因是2#炼铁高炉主卷扬机室外的斜桥平台钢板年久失修、腐蚀严重,才导致陈某坠地身亡,事故的主要责任是炼铁厂。因此,家属除享受工伤待遇外,还要求炼铁厂一次性赔偿120万元(按到60岁共24年,每年平均收入5万元计算)。对此,许多职工议论纷纷,炼铁厂领导也感到十分为难。本案的疑惑在于:陈某家属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还能再要求单位进行民事赔偿吗?
  针对以上案例,我们分析:首先,陈某的死亡是在给主卷扬南侧料罐的罐梁轴承加完油后,由南侧平台向西侧平台行走时坠落致死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由于陈某已死亡,所以,由其家属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可以看出,在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处理上,该炼铁厂已为陈某办理了工伤认定,并为其家属办理了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此种处理是适当的。其二,陈某所在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并为陈某家属办理了工伤待遇后,陈某家属另外再要求炼铁厂一次性赔偿120万元的要求,不能给予支持。理由如下:(1)目前我国实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其政策遵循无责任补偿原则,即用人单位(雇主)按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后,只要事故发生,不论是用人单位(雇主)或职工(雇工、雇员)是否存在过错,也不论造成伤害的责任在谁,在工伤保险的待遇给付上不追究过失责任,受伤害者都可以得到赔偿;同时,由于用人单位已事先参加工伤保险,受伤者的受伤结果只要不是用人单位故意行为所致,则工伤保险相应地规避了因受伤职工或其家属对用人单位进行起诉和要求巨额赔偿的风险。(2)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条件下,我国200312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本案中,陈某的家属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但会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至于对事故的责任分析和责任处理,应遵循相应的事故处理程序和相关法规制度,这与执行工伤保险制度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方面,二者并不矛盾,当然也不能将两者混淆起来。
  案例之二:2004518900,某机械运输公司第一车队甲班汽车司机赵全有依照班长的指派,从车队出发,为某建筑施工工地拉了两趟建筑材料后,因汽车需要加油,于是,他开车到某加油站加油。正当赵全有加油时,加油站内的油罐突然爆燃,瞬间火势凶猛,正在加油的赵全有来不及撤离,被烧成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赵全有的家属要求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同时,赵全有的家属还要求加油站的经营者给予赔偿。本案的疑虑在于:赵全有家属的要求合理吗?赵全有家属能享受双份的赔偿待遇吗?
  针对以上案例,我们有这样的分析:(1)赵某作为汽车司机,依照班长的指派,外出进行运输作业,途中给汽车加油,是为了继续完成运输任务。因此,赵某到加油站加油是因为工作需要。加油站着火,导致赵某被烧伤致死,符合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本案中,赵某加油时被烧伤致死,应当认定为工伤。鉴于赵某已经死亡,赵某的家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理所应当的事。(2)根据200312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赵某的工伤是由其用人单位(某机械运输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加油站的经营者)侵权造成的,本案的赔偿权利人(赵某的家属)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可以要求造成侵权的第三人(加油站的经营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此,若对簿公堂,人民法院对赵某家属的请求应予支持。
  通过以上分析,赵某家属既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还能获得加油站经营者的民事赔偿。因此,本案中赵某的家属可以享受以上双份的赔偿待遇。
  从上述两个案例分析可知,参加工伤保险对于职工、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对社会的稳定都是有利的事情;希望读者能不断地学习、理解和宣传《工伤保险条例》及其配套改革政策、制度、标准,并据此维护自身的权益。<?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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