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工伤保险的具体问题时,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有时会产生这样的疑惑:职工因工受伤后,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还能再要求民事赔偿吗?对此,我们举两个典型案例并加以具体分析,希望读者朋友能领悟其中的道理,切实掌握工伤职工能够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的条件与依据,并做到举一反三。
案例之一:<?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
针对以上案例,我们分析:首先,陈某的死亡是在给主卷扬南侧料罐的“罐梁轴承”加完油后,由南侧平台向西侧平台行走时坠落致死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由于陈某已死亡,所以,由其家属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可以看出,在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处理上,该炼铁厂已为陈某办理了工伤认定,并为其家属办理了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此种处理是适当的。其二,陈某所在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并为陈某家属办理了工伤待遇后,陈某家属另外再要求炼铁厂一次性赔偿120万元的要求,不能给予支持。理由如下:(1)目前我国实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其政策遵循“无责任补偿原则”,即用人单位(雇主)按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后,只要事故发生,不论是用人单位(雇主)或职工(雇工、雇员)是否存在过错,也不论造成伤害的责任在谁,在工伤保险的待遇给付上不追究过失责任,受伤害者都可以得到赔偿;同时,由于用人单位已事先参加工伤保险,受伤者的受伤结果只要不是用人单位故意行为所致,则工伤保险相应地规避了因受伤职工或其家属对用人单位进行起诉和要求巨额赔偿的风险。(2)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条件下,我国
至于对事故的责任分析和责任处理,应遵循相应的事故处理程序和相关法规制度,这与执行工伤保险制度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方面,二者并不矛盾,当然也不能将两者混淆起来。
案例之二:
针对以上案例,我们有这样的分析:(1)赵某作为汽车司机,依照班长的指派,外出进行运输作业,途中给汽车加油,是为了继续完成运输任务。因此,赵某到加油站加油是因为工作需要。加油站着火,导致赵某被烧伤致死,符合“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本案中,赵某加油时被烧伤致死,应当认定为工伤。鉴于赵某已经死亡,赵某的家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理所应当的事。(2)根据
通过以上分析,赵某家属既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还能获得加油站经营者的民事赔偿。因此,本案中赵某的家属可以享受以上双份的赔偿待遇。
从上述两个案例分析可知,参加工伤保险对于职工、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对社会的稳定都是有利的事情;希望读者能不断地学习、理解和宣传《工伤保险条例》及其配套改革政策、制度、标准,并据此维护自身的权益。<?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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