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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讲座:从工伤保险制度目的看其惠及的人群

发表日期:2011-05-03 20:09:58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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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和家属说工伤保险是伤残职工的救生器;工会干事说工伤保险是劳动者的保护伞;律师说工伤保险是工伤职工争取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用人单位说工伤保险是化解工伤风险法宝;社会保障官员说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监管官员说工伤保险是重要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专家说工伤保险是目的与功能的有机统一体;国际劳工局官员说工伤保险是国际公约不可或缺的重要成份;学者说工伤保险具有工伤救治、工伤补偿、职业康复、工伤预防和分散风险的基本功能;媒体说工伤保险作用大、影响大、效果好,是社会的润滑剂,是实现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良方。……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工伤保险到底是什么?工伤保险有发挥哪些功能?工伤保险机制如何才能高效运转?对此,本刊特邀专家,通过讲座的形式与广大读者共同探讨。<?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两周年来,工伤保险制度已发挥出越来越大的作用,受保人群不断扩大,各地方政府在发挥工伤保险功能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取得了一些经验,当然,也有许多教训值得汲取。在工伤保险制度的设计中,对工伤保险制度适用的人群这一重要问题,业界一直都很关注。由于在实践中不断出现一些新的情况,在处理相关问题时,不仅有诸多工伤保险个案在法庭内外争执不下,而且往往有不同的声音见诸媒体。


 


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


和其他制度的设计一样,工伤保险制度的设计也具有它特定的目的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明文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也就是说,条例的立法目的主要是:其一、保障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工伤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以后,首先是要获得及时、有效抢救的权利。其间所发生的运输、住院、检查诊断、治疗等费用,都要得到足额的保障,使受伤职工的伤害程度尽快得到有效的控制。其次,职工的病情稳定后,便要按照法定的程序确定伤残等级,以便安排相应的一次性或长期性的经济补偿。其二、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以往的工伤保险制度一般只侧重对工伤职工的救治与赔偿,对工伤的预防与职业的康复重视往往不够。经过120多年的发展,各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已经慢慢地形成了预防、治疗、康复三结合的结构模式,对工伤的预防以及工伤职工的职业、生活、社会、心理等康复的关注程度正在不断提高。在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上,通过行业差别费率,特别是实行单位的费率浮动,可以促使单位搞好工伤事故的预防,以降低生产成本。对工伤职工的救济,也不光停留在医疗上,而是将更多的精力放在职业能力的康复上,使社会资源获得最大的效益。其三、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初期,也是由于很多的单位,在工伤事故发生以后,往往元气大伤,根本无法赔偿每一位工伤职工,更谈不上进一步发展。为了分散各个雇主的风险,有必要由各个雇主都提前凑钱形成一个互助式的基金,以增强每一个雇主抗工伤事故风险的能力。现代工伤保险制度,具有分散雇主责任的功能,随着时代的进步,分散风险的机制也变得越来越完备。在现代工伤保险制度中,通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制和单位的费率浮动制,可以进一步分散行业与单位的风险。


 


工伤保险制度惠及的人群


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性决定了工伤保险能够惠及的人群。按照社会保险的普遍性原则,社会组织的各类人员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以保护最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应涵盖如下人群:一是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二是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三是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四是其他随着社会的发展需要逐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人群。


 


我国在工伤保险制度惠及人群方面存在问题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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