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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日受伤请病假,用人单位少发工资合法吗?

发表日期:2011-05-03 20:09:42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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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律师:


  您好!


  去年,小艾经老乡介绍,进入北京一家互联网公司做行政文员。今年十一期间,她和要好的姐妹去滑冰场滑冰时,不慎摔倒,造成右腿骨折,小艾很快被送到医院救治。经过医生诊断,小艾必须要住院治疗至少两个半月。小艾向公司请了两个半月病假,得到了公司的批准。两个半月后,小艾痊愈,如期回到公司上班。到该发工资时,小艾发现,自己平时月工资是1000元,而休病假时月工资仅为300元。另外,小艾因为送生病的老乡去医院看病,请了半天事假,那半天没有工资。小艾去找人事部的同事询问原因,人事部的答复是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小艾找出她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发现其中确实规定了:员工休病假期间,发30%的工资,员工休事假期间,不发工资。请问:小艾休病假、事假期间,公司可以克扣她的工资吗?            李 峦


李 峦:


  您好!


  本案是有关劳动者病假、事假期间的工资支付的问题。


  根据你对案情的描述,小艾是十一放假期间,在个人休闲娱乐的过程中受伤的,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中受伤,她受伤的原因也和工作无关。可见,小艾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中规定的工伤构成要件,因而不构成工伤,小艾属于非因工受伤的情况。小艾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员工休病假的,发30%的工资,根据小艾的工资水平,她的病假工资是每月300元。《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关于调整北京市2006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3.47元、每月不低于58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3.82元、每月不低于640元。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和《关于调整北京市2006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每月512元。本案中,小艾的劳动合同中有关病假工资的约定,因为违反了北京市地方性法规有关病假工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小艾病假期间,公司应向她支付不低于每月512元的病假工资。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由此,小艾请事假期间,公司不支付工资的做法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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