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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后作业受伤死亡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发表日期:2011-05-03 20:09:36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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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律师:


  你好!我的工友小武中专毕业后,来到城里打工。由于文化程度不高,找工作不太顺利。今年10月份,同乡所在的施工队承包了该市的下水管道改造工程,缺乏人手,小武便在同乡的引荐下进了施工队。经过简单的培训后,小武便上岗施工了。施工队实行三班轮班制,八小时一轮换,为了赶工程进度,昼夜施工。11月16日这天,本来轮到小武上晚班,因为队里一名上早班的工友闹肚子,出不了工,施工队的调度长考虑到白天施工比晚上施工效率更高,便安排小武临时顶替这名工友上早班。小武这天干满八小时,准备收工时,清理了一下施工场地,想把挡住过道的一块石头搬到一边,以免接工的工友绊着,不料下水道上层的湿土塌方,湿土层上方的石块塌了下来,卡住了小武。经过救援人员的努力,把小武从塌方的泥石中扒了出来。小武被迅速送往医院抢救,但是由于伤势过重,小武在被送往医院的路上不幸死亡。小武的亲人要求施工队给予小武工伤待遇。施工队认为小武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是施工队的正式员工,他只是临时性地在施工队工作,这个下水道改造工程完工后,小武就会离开施工队。小武出事的时间不是小武的当班时间,不算工伤。另外,下水道改造工程是市政公司发包的,施工队只是负责出力干活,就算要赔,也应该找市政公司赔。请问:小武是否属于工伤,施工队是否应对小武的事故负责?             小 周


  
小 周:


  您好!


  本案是有关工伤的认定以及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主体问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本案分析如下:


  首先,小武与施工队之间的关系是,小武付出劳动,施工队给付劳动报酬,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是二者之间已经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小武是不是临时工,不能改变二者间存在劳动关系这一事实。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小武是根据施工队的安排,由上晚班改成了上白班,他在事发当天的工作时间已经由施工队改成了白班。小武出事故时正在清理施工现场,可以认定为他在工作时间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他的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伤害,因此,小武的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本案中,市政工程公司将下水道改造工程承包给了小武所在的施工队,小武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是施工队,而不是市政工程公司,因此,小武的工伤保险责任应由施工队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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