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师:
我的同乡小梅在一个中式快餐店当服务员。上个月的一个中午,小梅值班,当时正值客源高峰期。小梅看见一名小偷拉开一位顾客的提包口袋,将手伸进了口袋,旁边的顾客见此景都不敢吭声,而那位乘客正在吃饭,浑然不觉。小梅走到顾客身边,提醒顾客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小偷骂小梅多管闲事,破坏了他的生意,顺手拿起桌上一个碗砸在小梅的额头上,小梅额头被砸破,晕倒在地上,一名就餐的顾客赶忙打电话报了警,警察将仓惶逃跑的小偷抓获。小梅被送到医院后,因为伤口较大,而且伤口里有瓷片残渣遗留,医院为其做了清创处理后,将伤口缝合,还住院观察了几天,花了不少治疗费。小梅出来打工刚一个月,工资要等到下个月才发,无钱支付医疗费,小梅提出自己是在上班时受到伤害的,要求快餐店为她垫付治疗费用,快餐店却说小梅的工作职责就是点餐送餐,维护治安不是小梅的工作范围,快餐店对小梅没有支付医疗费的责任。小梅是被小偷打伤的,应当向小偷要求赔偿。请问:小梅是否构成工伤?如果小梅构成工伤,是否仍然可以向小偷主张赔偿?
小余
小余:
你好!
本案是有关工伤保险的认定问题以及工伤赔偿和人身伤害赔偿两种请求权能否同时并存的问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本案分析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小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这符合工伤的构成要件,争议的焦点是小梅制止盗窃的行为是否属于履行工作职责。根据我国有关法律,饭店作为服务经营场所有保障其店内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饭店的每一位工作人员,都有责任履行此项义务。小梅作为饭店工作人员,她制止小偷盗窃的行为,正是代表公司履行了公司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小梅制止盗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小梅履行工作职责。所以,小梅受到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快餐店应当给予小梅工伤保险待遇。
至于小梅在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之外,能否向加害人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的问题,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有关的民事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劳动者只能在工伤赔偿请求权和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中择一行使,在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后就无权向加害人要求人身损害赔偿。我国法院的审判实践,通常是支持劳动者同时行使工伤赔偿请求权和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因此,小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有权向小偷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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