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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在两单位上班受工伤赔偿哪家负责

发表日期:2011-05-03 20:09:30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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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律师:


  我家邻居老李是位电工。每天上午,他在金玉苑物业公司上班,下午他去西城花园物业公司上班,周日休息一天。上个月的一天下午,他在西城花园物业公司上班,在检修电路时,因为地面有水,他穿的鞋滑,不小心滑倒摔了一跤。后经医生诊断,老李的腕骨骨折,需要休息10周,同时医生嘱咐说还要经过进一步的观察,才能确定是否会留下后遗症。但是关于应该由哪一家公司来为老李负责工伤赔偿出现了分歧,主要原因是这样的,金玉苑物业公司为老李上了三险,而老李刚来西城花园物业公司上班不久,现正处于试用期,西城花园物业公司要等员工使用期满转正后才办理三险。请问:在这种情况下老李受伤是否算工伤?如果算工伤的话应当由金玉苑物业公司还是由西城花园物业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小伦


  小 伦:


  您好!


  本案是有关工伤认定以及工伤责任的承担主体的问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本案分析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老李腕骨受伤,发生在老李上班期间,进行电路检修的时候,这属于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老李在金玉苑物业管理公司和西城花园物业公司两家用人单位同时就业,金玉苑公司和西城花园公司应当分别为老李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西城花园公司以老李是试用期员工为由不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的行为是违法的。本案中,老李发生工伤时的用人单位是西城花园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由西城花园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工伤给付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老李在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应由发生工伤时的用人单位西城花园物业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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