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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可以解除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吗?

发表日期:2011-05-03 20:09:23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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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律师:
    2004年3月,孙某应聘到某饭店,同年8月双方签订了截止2005年9月25日的劳动合同。2005年4月21日,孙某被指派在饭店内抬动餐桌时,导致左踝骨骨折。事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孙某受伤为工伤,工伤等级为6级。2005年8月23日,在饭店与孙某合同期满前一个月,饭店以书面形式通知孙某,双方不再履行劳动合同,并承诺:鉴于饭店已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对孙某的相关工伤待遇将依据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给付,应由饭店承担的饭店负责,应由社保给付的社保给付。对此,孙某想虽然合同期满了,但自己因工受了伤,如果这样就被解除劳动合同,觉得委屈。请问:孙某可以享受何种待遇?饭店可以解除孙某的劳动合同吗?为什么?
蒋忠帧


蒋忠帧:
    本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希望下面的分析有助于问题的解决,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有所启发。
    1、首先,本案中孙某在工作中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确认为工伤。
    2、工伤人员在涉及劳动合同的权益中可享受哪些待遇?《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指出:“在目前工伤保险和残疾人康复就业制度尚未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下,对因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仍由原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医疗等待遇。”为使以上规定得到更好的落实、具有可操作性,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应工伤待遇。第三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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