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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包经营后员工受伤该由谁负责?

发表日期:2011-05-03 20:09:18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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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一家私营毛衫厂的职工。去年,该厂(连同设备和职工)被老板承包给其他人经营。在承包经营期间,一职工在编织羊毛衫时,被电动缝纫机扎伤手指,请问,该职工能否认定为工伤?应认定为谁负责?


  谢泳


 


<?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谢泳先生:


  来函收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该员工在工作中被扎伤,理应认定为工伤。


  至于应认定为谁负责,承包人对该公司享有经营管理权,但并没有改变该公司的法律性质,该公司仍然是与劳动者相对应的法律主体。虽然承包人对该公司原有职工以及是否聘用新职工享有用人权。但在法律上并不能以个人名义来行使这种权利,而只能以毛衫厂的名义。例如,如果有职工对有关工资,解除劳动关系事务产生争议,职工并不能以承包人作为被申诉人提请劳动仲裁。因此与劳动者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仍然是毛衫厂,而非承包人。因此,不管受伤的职工是原来的老职工还是承包人新招用的职工,一般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毛衫厂为其承担工伤保险待遇。


  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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