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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被承包,职工也可以报工伤吗?

发表日期:2011-05-03 20:09:01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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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律师:


    2004年,某县某第三金工车间搬运工郑小石,上午上班后由当班班长安排和其他几个工友一同搬运已加工完的大弯管,在装车时,弯管掉下,砸在郑小石的左脚背上,致其严重骨折,承包工厂的杨厂长替他交了医疗费。郑小石出院后,左脚留下残疾,申请鉴定为5级伤残。事后,郑小石要求报工伤,希望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工厂办公室的领导告诉他报不了。
    2005年郑小石请人帮助向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定机械加工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费、就业补助金等费用。但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是:“机械加工厂已承包给杨某,郑小石属杨某雇用的人员,因此郑小石与机械加工厂不存在劳动关系,诉机械加工厂主体不成立,不支持郑小石的仲裁请求”。对此,郑小石请人到县法院向机械加工厂提起诉讼,但县法院的判决结果却是:被告机械加工厂将该厂承包给杨某经营,杨某雇用原告在机械加工厂工作,原告郑小石以机械加工厂为被告起诉,属主体错误,原告郑小石与被告机械加工厂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郑小石的诉讼请求。
    请问:伤者郑小石可以向机械加工厂提出工伤待遇的赔偿要求吗?为什么?


云南 吴山贵


吴山贵:


    你提出的问题比较特殊,也比较典型。我国目前仍然存在大量承包经营的现象,类似问题比较普遍,希望下面的分析与释疑对你和相关人员有所帮助和启发。我想,要回答以上问题,应先搞清这样几个问题:一是伤者郑小石与杨某承包的机械加工厂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是该机械加工厂对职工的工伤保险是否负有责任?三是郑小石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四是伤者郑小石应向机械加工厂还是向承包人杨某索赔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1、机械加工厂作为发包方将该厂发包给杨某经营,应该是企业内部管理经营的一种方式,从外部来说,杨某的经营行为就是该机械加工厂的经营行为。搬运工郑小石进厂工作达4个月时间,虽然未签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对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与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一样是认可的。
    2、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据此,本案中的机械加工厂对职工的工伤保险负有法定的义务和责任。虽然机械加工厂没有向社会保障部门缴纳应付的工伤保险费,但并不能就此免责。
    3、搬运工郑小石当天上午8:00上班后,由当班班长安排和其他几个工友一同搬运已加工完的大弯管,在装车时左脚受伤骨折,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应认定为工伤。虽然郑小石在工作中对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但工伤保险执行无责任补偿的原则,《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也就是说,本案中郑小石在工作中对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并不影响他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4、既然搬运工郑小石受伤的情形属于工伤,他当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也就是说,该机械加工厂应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郑小石的工伤保险相关费用。
    由此分析,该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和县法院的判决结果均是错误的,应予以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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