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工伤的认定依据不一,认识不一,因而存在诸多问题。现在好了,市高院于前不久出台了《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从而使老百姓关心的如何认定工伤等问题有了明确说法。
1、工作场所包括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该《纪要》规定,法院对于事故伤害发生场所的认定,应根据职工的工作职责、性质、需要及工作纪律等方面综合考虑,凡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均应视为工作场所。
2、伤害原因多方面考虑对于造成事故伤害的原因,应从是否属于本岗工作,是否属于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及是否属于单位重大紧急情况等方面考量。不能因为是因工外出,而将此期间发生的所有伤害均认定为工伤。
3、撤销工伤认定决定只有两个除外理由
用人单位或职工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劳动保障部门予以受理并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当事人以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限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审查两个方面:其一为劳动保障部门是否存在同意延长申请时限的情况;其二为职工是否因用人单位承担了医疗费用并支付了病休期间的工资,而误以为已经得到工伤待遇,导致超过申请时限。如不存在上述情况,法院应当以劳动保障部门违法受理工伤认定为由判决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4、超期认定应发司法建议当事人以劳动保障部门超过60日工伤认定期限作出的工伤认定程序违法起诉要求撤销的,如该工伤认定不存在其他程序和实体问题的,法院可以认定程序有瑕疵,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同时,应就超期认定问题向劳动保障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另外,法院判决撤销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的,应当同时判决限期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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