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XX,男,52岁,XX供电局农电分局的农电线路助理工程师。2000年6月20日下午3点半钟,去XX供电局物资科领取农电分局科室劳保用品,在行走时不慎滑倒,双膝着地,即感左膝疼痛,肿胀。经XX地区医院诊断为左脚髌骨分裂性骨折,在XX地区医院两次手术治疗,目前伤情基本稳定,却留下残疾。史某认为,其单位未全额发放工资及福利,并不予申报工伤认定侵害了自己的权益,便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时,应当认定为工伤”。史某因工作原因即为部门领取劳保用品而不慎滑倒造成左脚髌骨分裂性骨折。虽然史某有安全意识不强,自己不小心的责任,但根据工伤“补偿不究过失”的原则,其仍然符合工伤条件,应当认定为工伤。其单位有责任按照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的特定时限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延长申请时间。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其直系亲属或工会组织有权在一定期限内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的规定:“职工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满时应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按照伤残等级发给伤残待遇。如该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因而,史XX住院期间和在家疗养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应全额享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职工因工伤或者职业病致残后,通常是在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3级以上伤残,同时又必须具备护理依赖条件的,才能享受护理费,被鉴定为4级以下伤残的一般生活能够自理,因此不享受护理费”。史XX经XX地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程度为九级,故不能享受生活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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