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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夏,我队(公交车队)司机张某上班时突感不适,在跑完一趟车后向车队告假回家,当晚死在家中。后经诊断:张某死于冠心病。张某的家属认为张某虽死于冠心病,但死因与工作时炎热有关,是因中暑引发的,要求车队按工伤处理。车队领导认为,张某在感到身体不适后未到医院检查,其理由不能成立,便拒绝了家属的请求。请问,张某之死能否按工伤处理?
龚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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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有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和视同工伤的情形。张某的死,以上两种情形均不适用;因此,张某不能按工伤处理。其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张某在班中突感身体不适,虽然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的规定,但身体不适并非工作导致,因无中暑的医学诊断来证明。其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生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张某在班中突感身体不适,虽然存在发病的迹象,但没死在班中;而且没到医院检查,当晚死在家中的情形也不符合“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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