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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参加原单位的福利活动受伤能申报工伤吗?

发表日期:2011-05-03 20:08:14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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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去年8月,我单位退休职工周某在单位的安排下到北戴河疗养。一天,周某游泳后在返回住地途中被自行车撞伤,造成左腿腓骨骨折。事后肇事者对周某作了相应的赔偿。对此,周某的家属认为周某受伤是单位组织的外出疗养所致,单位应承担报工伤的责佳单位领导以周某受伤并非单位责任而拒绝家属的请求。请问:周某这种情况能算工伤吗?


  李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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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李晓平女士:


  你反映的情况涉及到《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据此,我认为工伤保险的对象是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你单位周某已经退休,与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当然就不属于工伤保险的对象;另外,周某的疗养与单位的生产没有关系,其受伤不是由于工作原因,不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不属于工伤保险范围。因此,周某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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