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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有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发表日期:2011-05-03 20:08:00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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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去一旦出现工伤争议,劳动者及其家属要么自认倒霉,要么就一趟趟奔波在申诉路上,不仅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使大量劳动争议不能及时解决,工伤赔偿也迟迟到不了位……
     那么,因工伤引发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什么?即将于12月1日实施的《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又有哪些关键性的举措?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相关部门。
    
     工伤投诉案件约占70%
    
     来自劳动部门的统计显示,目前辽宁每年因各种事故导致的工伤事件近万宗。相当部分的私营、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没有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医疗费用将全部由用人单位自行负担。而一旦发生重大工伤事故,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往往无力支付工伤费用,致使工伤职工不能得到及时治疗。
    
     近几年,由于工伤待遇得不到保障而发生的劳资纠纷、上访等事件越来越多。工伤投诉案件约占其他劳动保障工作案件的70%-85%。
    
     工伤争议用人单位举证
    
     对于普通劳动者来说,收集工伤保险的各种相关证明十分困难。12月1日,随着《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正式施行,这种尴尬局面将得到有效缓解。新条例规定:只要是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出现工伤,而用人单位又认为不是工伤的,将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将由用人单位去跑各种相关证明,否则就要赔偿劳动者相关损失。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基金监督处处长王承武解释说,工伤争议用人单位举证,这对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十分必要,因为对工伤认定起重要作用的许多文书、文件和记录,都是由用人单位制定并管理的。如果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必然导致受伤职工的权益受损。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医疗专家参与劳动能力鉴定
    
     多年来,由于企业职工因工受伤的处理没有统一标准,职工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方面经常与用人单位发生分歧。新条例将在这方面给百姓一个“定心丸”,条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监督委员会作出,委员会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当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将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认定
    
     如果劳动部门无故拒绝劳动者的工伤认定申请,那也绝不可以。《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3个“禁区”: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收受当事人财物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经办机构如果存在“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收受当事人财物”这3种行为中的任一种,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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