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信访工作,近期,笔者在信访接待中发现几起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只负责伤者的医疗费,不申报工伤认定,不给停工留薪待遇,使其生活无着的事件。<?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支付了住院费就不给工资。农民工徐秦昌到西安某私营企业打工,工作中左大腿被机器夹断。住院2个月,企业为其支付了2万元医疗费,之后让其回家休养,既不发工资也不给生活费,一推了之。
只管住院治疗不负责工伤认定。农民工王新民到西安某私营企业打工,工作中从高处坠落将腰骨摔断,致双下肢瘫痪,住院2个多月,企业为其支付2万元住院费后,就让其回家休养。王新民的父亲多次找其所在的企业老板索要生活费,均被老板以各种借口推脱。
不给生活补偿。农民工王银锁在西安某私营企业打工,工作中由于工件崩裂,头盖骨被砸破裂,凹陷约<?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
有的私营企业老板认为,发生工伤后,厂方支付住院费,负责把受伤农民工治愈出院,就算完事了,不存在工伤认定、伤残鉴定问题;有的认为,农民工工伤住院期间没有给企业作贡献,理应不发工资,不存在停工留薪问题;还有的认为,住院期间企业支付了一定数额的生活费,就算尽到了应尽的义务。
这些认识是非常错误的,其做法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
为了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其本人和亲属的正常生活,国家制定了工伤后的停工留薪制度。《劳动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止享受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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