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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9月10日上午10时,我公司一名45岁的男性职工吕师傅在班长的安排下,在所承接的某钢厂制氧项目工地上,与同班张师傅、王师傅5人进行仪器仪表的现场配置作业。作业中吕师傅突感胸闷难忍,面色苍白,班长叫人立即将其送往医院,但因抢救无效,于<?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
事后,吕妻认为:吕师傅早上出门时还好好的,上班2个多小时后家里就接到病危通知;因此,吕师傅的死是过劳所致,与工作有关,要求按工伤处理。但公司领导认为:吕师傅在工地并没有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工作时也没受到人身伤害,死因是吕师傅患有心脏病,且死亡地点在医院,因而没有答应吕妻的要求,至今吕妻仍没放弃这一要求。请问吕师傅的这种情形能算工伤吗?
张伟
根据你所讲的吕师傅在工作中发病,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在医院的情况,按照工伤认定的7种情形,吕师傅的死亡与之无关;但与视同工伤的3种情形中的第一种有关。吕师傅在工地作业时突发疾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情形;突发疾病后,于
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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