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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9日凌晨3时30分,我厂门卫赵兵在值班期间,被厂内其他值班人员巡视时发现跌落在<?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
陈光华
来信说你厂赵兵的工作职责是值守厂门,其工作场所应在门卫室或厂门附近。据此,赵兵出事的地点并不是赵兵的工作场所;同时,赵兵的工作职责是值守厂门,到龙门吊上不能认为是去工作。所以,赵兵受伤虽在工作时间内,但不在工作场所,也不是工作原因,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加之公安部门的调查结论表明,赵兵的受伤属于自残。因此,赵兵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关于“自残或者自杀的”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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