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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班中自残能定为工伤吗?

发表日期:2011-05-03 20:07:36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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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39日凌晨330分,我厂门卫赵兵在值班期间,被厂内其他值班人员巡视时发现跌落在<?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10高的龙门吊下面,昏迷不醒,后送医院抢救脱险,诊断为重伤。经当地公安部门和安监部门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认定赵兵受伤是自残所致。赵兵家属认为:赵兵是上班期间在厂内的生产区域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对此,我厂领导不同意,其理由有三:一是赵兵的工作是值守厂门,不需到龙门吊所在区域。二是赵兵本为电工,因买彩票导致精神失常,曾因此而住院治疗;正因为这样,厂里才将其从电修班调到保卫部门当门卫。三是公安部门调查的结论是,赵兵受伤属于自残行为。我的问题是,像赵兵这样在工作时间和生产区域内,由于自残造成的伤害,能认定为工伤吗?


  陈光华


 


陈光华先生:


  来信说你厂赵兵的工作职责是值守厂门,其工作场所应在门卫室或厂门附近。据此,赵兵出事的地点并不是赵兵的工作场所;同时,赵兵的工作职责是值守厂门,到龙门吊上不能认为是去工作。所以,赵兵受伤虽在工作时间内,但不在工作场所,也不是工作原因,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加之公安部门的调查结论表明,赵兵的受伤属于自残。因此,赵兵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关于“自残或者自杀的”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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