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师:
2004年3月,某市江东机械制造公司的正式职工朱某,因公司生产经营困难,大部分职工长期放假在家无事干,便托人介绍到某五金加工厂做临时工。2004年7月12日,在该五金加工厂工作中朱某不慎被机器挤伤左手。出院后朱某找该五金加工厂报销医疗费及要求得到相应待遇时,该厂领导说:朱某是临时工,只同意报80%的医疗费,其他费用自理,待遇免谈,要享受工伤待遇回去找原用人单位。但原单位(江东机械制造公司)也拒绝承担相应费用,其理由是:工伤事故不是发生在江东机械制造公司。
请问:像朱某这种有双重劳动关系的情况,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江苏 田茵
田茵同志:
企业职工无论是正式工、合同工,还是临时工,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都应为其上工伤保险。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要为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目前我国处在经济转型期,劳动用工形式多样。如有的企业不景气,导致停工停产,原有企业职工到新的单位兼职或做临时工,这样的现象大量存在。为此,可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出的《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理。因为此条意见明确了工伤赔付的给付责任,增强了《条例》的可操作性;这样规定既更好地维护了职工的权益,又可使企业减少因工伤造成的风险。据此,本案中朱某虽然与该五金加工厂的劳动关系不规范,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发生工伤后,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且其工伤保险待遇应由该五金加工厂承担。
由以上分析可知:朱某到五金加工厂做临时工属于个人行为,并非用人单位之间的借调,而且工伤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在五金加工厂(事实劳动关系的单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的情形。该五金加工厂表示“承担医疗费80%,其他费用自理”这种说法是错误的。该厂应当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报销其全部医疗费用,支付医疗期间的工伤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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