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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可以代替工伤保险吗?

发表日期:2011-05-03 20:07:25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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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律师: 
  2004年5月17日17时20分左右某五金公司生产车间职工陈某骑自行车下班,途中经过一百货大楼时,被一同方向驶来的摩托车撞倒,其大脑严重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鉴于事故发生前,该五金公司老板为所有职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的商业保险,因此死者的家属得到了商业保险公司共5万8千元的赔偿金。不久,陈某的妻子听说在上下班途中出事故受到伤害还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是工伤还能得到工伤保险赔偿。于是陈某的妻子又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既然是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规 陈某的妻子就能得到工伤赔偿。然而,该五金公司未为公司职工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所以产生工伤后的赔偿由单位负责。但是五金公司领导认为,当初公司为所有职工投了商业保险就是为了预防事故风险,以减轻公司的赔偿负担;如果公司不为职工缴保费职工遇到不测哪来的赔偿﹖可是陈某的妻子已经拿走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还要按工伤待遇给予赔偿这是要求双份赔偿,没有这样的道理!为此,五金公司坚持认为:本案中陈某家属所得的商业保险公司共5万8千元的赔偿金应归五金公司所有可以作为给陈某赔偿的一部分。于是劳资双方产生纠纷,请问:商业保险可以代替工伤保险吗?本案中,陈某的妻子得到了“人身意外伤害”的商业保险,还能得到工伤保险规定的相应待遇吗?为什么?
  陕西 张勇


  张勇同志:
  本案中,陈某骑自行车下班途中被同方向驶来的摩托车撞倒死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六款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故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其认定为工伤的结论是正确的。
然而,该五金公司未为职工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七章第六十条关于“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所以,陈某发生工伤后的赔偿应由五金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这一点是由国家法规所强制规定的,必须照章执行。同时,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还会责令该五金公司为职工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本案中,比较特殊的一点是,用人单位(五金公司)为所有职工买了“人身意外伤害”的商业保险。这说明在商业社会中,该五金公司的保险意识是比较强的。本案中出现的主要问题是,该五金公司没有真正搞清楚商业保险和法定社会保险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工伤保险是法定的社会保险,是强制性保险,必须按章参保;而商业保险是非强制性保险,可投保也可不投保,商业保险是工伤保险的有益补充。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才给其购买商业保险这可以算是用人单位给予职工的一种福利。尽管出钱购买商业保险的是用人单位,但受益人是职工而非用人单位所以在职工遇到人身伤害时 商业保险公司给付的赔偿金理应为职工所有。因此,本案中陈某的妻子还能得到“人身意外伤害”的商业保险。
  综上所述,陈某的妻子既能得到“人身意外伤害”的商业保险,还能得到工伤保险规定的相应待遇。鉴于该五金公司未为公司职工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因此,陈某的妻子应得到的工伤保险所规定的相应待遇应由该五金公司支付。
  用人单位要明白这样一个基本的道理即参加工伤保险是守法,不参加工伤保险是违法。由于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所以只要职工的伤亡被认定为工伤那就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配套法规得到工伤赔偿而工伤待遇的赔偿责任并不仅仅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可以说赔偿的很大一部分是要由劳动保障部门来承担,这就是工伤保险可以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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