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
繁琐的工伤处理程序
工伤处理程序过于复杂,导致劳资双方特别是劳动者一方的讼累,严重影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条例》,在正常情况下工伤处理的程序可以达到10项。以职工工伤维权为例,申请工伤认定一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劳动能力二次鉴定——劳动争议仲裁——民事诉讼一审、二审——执行程序。依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与工伤处理实务的操作情况,在法定时限内完成所有法律程序(不包括执行程序)可以达到1286天。如果是法院撤销不予认定工伤的行政行为的话,那么工伤认定的行政确认程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包括一审、二审)还得再来一遍。如果劳动部门不能确定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恶意对劳资双方的劳动关系提出异议的话,职工还要经过劳动争议仲裁乃至民事诉讼确立劳动关系。如果职工属于职业病,还要经过职业病的鉴定(包括初次鉴定与再次鉴定两项程序)。而对于许多伤残等级高的职工以及需要多次治疗的职工而言,很多工伤保险待遇的获得,还需要经过多次的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诉讼程序。
此外,对于第三人侵权的上伤案件,根据全国各地的实际处理情况,一般是要求职工先处理完有关第三人侵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以后再处理工伤保险待遇,那就要面临更多的诉讼程序。可以说,目前的工伤处理程序几乎可以说是中国唯一一个集所有法律程序于一身的特殊法律制度。而程序的当事人之一是劳动者,人部分是文化程度不高、法律知识淡薄的产业工人尤其是农民工。根据笔者从事工伤处理的实践,职工工伤维权的时间长达10年以上并不是罕见的新闻。不少情况下职工维权程序还没走完,人已经死了,这在职业病患者身上表现的极为突出。让最弱势的群体接受最繁琐的法律程序,这竟然成为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一个最鲜明的特色,相信不会是立法者的初衷吧。
个人认为,要从根本上改变现有的工伤处理程序,有必要废除现有的工伤认定制度与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考虑到在目前的国情下,实施这样的设想难度太大,我们完全可以在不改变现有制度框架与机构职能的情况下做出制度微调。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
1、工伤认定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保障部门就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是否认定工伤的结论。
工伤认定的前置条件是双方存在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的,劳动保障部门一般需要当事人提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