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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1 5日,我公司机修厂钳工朱师傅骑自行车上班,途中被同方向行驶来的面包车撞倒。该面包车随即逃逸,朱师傅被撞晕倒在地,后经急救中心抢救,诊断为“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车祸现场经交警勘察、调查取证,认定朱师傅不负责任。事后,朱师傅向公司提出申报工伤,但公司领导认为朱师傅受伤不在班中,导致车祸的肇事司机又驾车逃跑,报工伤没道理。请问,像朱师傅这种受伤的情形能认定为工伤吗?他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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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本刊也多次解答过类似的问题。朱师傅骑自行车上班,途中被同向行驶的面包车撞伤,属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只是你反映的情况特殊,特殊在肇事司机驾车逃逸。但是,如果以此为由认为朱师傅报工伤没道理,是站不住脚的。何况交警已经对事故责任做出裁决,朱师傅无责;交警的裁决证明朱师傅受伤前的行为,不属于“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情况。因此,朱师傅受伤能定为工伤,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也没问题。
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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