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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住在四川成都金牛区的陈思远为自己的别墅购置了一台空调,并请专业安装公司为其安装。安装公司将该项业务交给无任何资质的周建洪完成。随后,周建洪又请蓝雨为其安装,并约定了工作报酬。在安装空调过程中,蓝雨从3楼掉下来,由于他当时未戴安全帽,头部着地,摔成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因为赔偿责任达不成协议,蓝雨的家属将陈思远、安装公司和周建洪一起告上法庭。
金牛区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思远请安装公司为其安装空调并无不当,不承担责任;安装公司将安装工作交给无资质的周建洪,而蓝雨在安装空调过程中未戴安全帽,三方均有过错和过失,对各自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周建洪对蓝雨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承担50%的赔偿责任,安装公司承担30%々赔偿责任,蓝雨自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案件分析
四川成都市洪运律师事务所袁林梅律师针对此案发表看法。
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安全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蓝雨在周建洪的指示下为陈思远安装空调,周建洪理应对蓝雨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安装公司明知周建洪无承包此项业务的资质而将业务发包给他,放纵了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失,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蓝雨在工作过程中,未戴安全帽,对自己的人身安全未尽到保护义务,应当对自己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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