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7、职工在哪些情况下伤亡可按因工伤亡处理?<?XML:NAMESPACE PREFIX = O />
1953年原劳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64年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1991年河北省劳动厅保险福利处《关于确定企业职工因工与非因工伤亡界限问题的有关规定》,都做过具体决定。从1996年10月1日起,企业按1996年8月12日原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8、12条规定执行,劳部发[1996]266号第8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况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原劳部发[1996]266号第12条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的,其亲属或者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认定因工死亡。
原河北省劳动厅《工伤实施细则》(冀劳[1998]65号)第7条规定,工伤认定范围除按《工伤保险办法》规定的范围执行外,对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系指脑溢血、心脏病等)在第一次抢救治疗中死亡的,按因工死亡处理。
678、《工伤保险办法》工伤范围中“其他情形”含义是什么?
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厅《工伤实施细则》(冀劳[1998]65号)第8条规定,原劳动部《工伤保险办法》第8条第10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所指的范围应包括1964年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的《劳动保险问题解答》所涉及的有关比照因工待遇处理的条款。
679、职工在哪些情况下伤亡可以比照因工伤亡处理?
综合1964年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和1991年原河北省劳动厅保险福利处《关于确定企业职工因工与非因工伤亡界限问题的有关规定》,职工发生下列与生产、工作有一定关系的意外伤亡,经查证属实,可以比照因工伤亡处理:
(1)职业病患者或因工负伤职工经组织批准去外地疗养期间,以及职工调动工作,在按规定的往返途中,遭受非本人责任的意外事故发生的伤亡。
(2)因在工作中受伤当时并未感觉,事后伤害处发作疼痛,不能工作者。
(3)工人职员因为工作而负伤,医疗终结以后,不论调到任何企业,旧伤复发或者因为旧伤复发致成残废或者死亡。
(4)因工作需要,经领导同意加班加点,不能回家临时在工作地点休息,遭受非本人责任的意外事故而发生的伤亡。
(5)革命军人在作战中负伤,或由于在战争的艰苦环境中造成的严重疾病(有档案记载或有团以上医疗机构原始证明材料),转入到企业后,因旧病复发,甚至造成残废或死亡的。
(6)因坚持原则和制度,批评违纪违章等错误,或同违法行为作斗争,而遭到报复造成的伤亡。
(7)因严重的医疗责任事故而致使病伤恶化或者致成残废、死亡,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实者。因计划生育结扎手术引起的器官损伤或并发症,经市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委员会确认的。
(8)因在本单位集体食堂就餐而集体食物中毒,造成病疾、伤残或者死亡而非本人所应负责任者。
(9)职工参加本单位、厂(含车间一级)组织的军训、义务劳动、体育比赛,文艺表演或代表单位参加的各种比赛或运动会发生的伤亡。
(10)企业领导指派或组织职工参加各种展览会、政治性活动,造成负伤、死亡而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者。
(11)出国援外人员(含劳务输出)在国外因病死亡的。
(12)工作时间在本生产、工作岗位上受伤、引起的继发性病变,(如感染性败血症等)造成的死亡或发生的意外事故直接使头部受伤,造成脑神经损伤,经地、市级医院确诊为外伤所致精神病的。
(13)工作时间在本生产、工作岗位上工作,执行与生产、工作有直接关系的任务或经领导安排的加班任务,突然发病昏厥、休克,在抢救(含立即送医院紧急抢救)中死亡的。
680、《工伤保险办法》中的因工死亡都包括哪些情况?
根据原劳动部《工伤保险办法》第60条规定,该办法所称因工死亡,是指因工伤事故或者职业中毒直接导致死亡、工伤或者职业病医疗期间死亡、工伤旧伤复发或者职业病旧病复发死亡,以及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
681、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复函》(劳社厅函[2000]4号)规定,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问题,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按照《工伤保险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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