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险发展的规律,要求工伤保险改革必须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模式
社会保险从19世纪开始发展,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在社会化大生产中,当劳动者因疾病、伤残、年老、失业不能通过劳动获得收入,生活发生困难时,就成为社会化的行为,要求社会给予保障,社会保险就成为人们的一种新的生活方式。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部分,也必须按照社会保险发展的规律,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模式。目前世界上已有164个国家建立了工伤保险,都普遍实行了社会化管理,我们进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也应当坚持和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模式。
二、社会保险的特征和基本原则,决定了工伤保险应由“企业责任制”过渡到社会化管理
社会保险是国家立法强制执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保障性、调剂性和社会性的特征主其相关的基本原则。作为社会保险范畴之一的工伤保险制度,也应无例外地具备这些特性。但是我国改革前的工伤保险制度,实际上还是完全的“企业责任制”。它没有建立基金,仍由企业自己负责来支付职工的工伤待遇;无危险分担和调剂可言,如企业破产,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待遇将难以得到切实保障。因此,我们要逐步建立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就必须将现在工伤保险的“企业责任制”模式过渡到社会保险的模式。
三、经济体制改革需要工伤保险社会化管理相配套
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保证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和取得成功的重要条件;而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又决定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方向。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是产品经济、财政统收统支、劳动力资源统包统配体制的产物,它的社会化程度低的管理方式,已不适应经济体制改革深化的需要。
在实行对外开放后,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需要的不可忽视的投资环境之一,就是要有符合国家惯例的社会保险。如果这些企业发生了工伤,仍是企业自己把工伤待遇的支付和工伤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全部包起来,对于外商来说是无法承担的,由于经营有期限,这些企业是不愿包、不可能包起来的,因此,工伤保险实行社会化管理是发展对外开放的必然要求。
增强企业活力,是经济体制改革要达到的目标之一,而由各企业自行负责的工伤保险管理方式是不适应搞活企业的需要的。在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中,只有实行社会化管理和单位管理相结合,并以社会化管理为主,企业将减轻事务性负担,集中精力搞好生产。
一些小企业特别是微利、亏损企业、它们承受工伤风险的能力脆弱,如出现特大事故,企业将准以支付工伤残废待遇和抚恤待遇;出现破产或濒临破产,企业更是难以承担对工伤职工包起来的责任,只有交给政府来解决。而实行社会化管理,是使工伤待遇不受企业经营状况影响的基本保证。
随着劳动制度改革的推行,职工的合理流动在没有社会化管理的工伤保险制度的情况下,企业之间由谁负担工伤待遇,特别是对于有一定潜伏期的某些职业病,往往发生互相推诿,企业也难以包起来。而实行社会化管理,使工伤保险待遇将不受劳动力流动的影响得以保障。
四、工伤保险实行社会化管理,有利于解决现行制度难以解决的问题。
现行的退休制度规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80%或90%的退休费,其中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还发给一定的护理费。这样,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的一部分内容,又是退休制度的一部分内容。这种相混合的现状,使得一些本应由工伤保险制度解决的问题得不到解决。由于它是退休制度的一部分,工伤残职工与老年退休职工待遇标准的计算办法相同,虽然比例高5%或15%,但由于工伤全残职工中多为年轻工人,平均工资远低于退休职工的平均工资,因而其长期工伤实行社会化管理,按工伤保险自身特点,建立分离于退休养老保险体系的独立的工伤保险制度,就能对显性待遇结构适当改善,有利于按照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各自的特点,理顺关系和完善发展。
五、工伤保险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有利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社会保险既起着事后补偿作用,又能起着一定的事前预防作用。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只体现了补偿,却没有预防,缺少鼓励企业减少工伤事故的措施,如企业直接支付的工伤待遇费用未能全部进入成本,很多工伤待遇费用在营业外列支,这样,一方面国家少征税,无形中成为企业工伤事故越严重,国家变相补贴越多;另一方面客观上未促使企业努力减少工伤事故,降低工伤保险费用,降低成本增加留利,对企业搞好安全生产没有起到约束作用。而实行工伤保险社会化管理,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建立按产业工伤事故频率确定征收率,定期调整,事故增加便提高,事故减少则降低的费率制度,运用经济手段来激励企业减少工伤事故,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促进企业搞好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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