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国已有半数以上市县实施了工伤保险改革,初步形成了以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为主要内容,工伤补偿、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体系,较好地落实了工伤职工及其亲属的工伤待遇,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但是,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是工伤医疗费用支出偏高,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偏低。据初步统计,长期以来,许多地方的工伤医疗费用支出占工伤保险待遇总支出的一半以上,有的甚至超过60%。因此,必须加强对工伤医疗的管理。在保证治疗、节约开支、克服浪费的原则下,建立起对医患双方都有效的医疗费用控制机制,保障工伤职工得到及时、合理、优质的医疗服务,控制工伤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保证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合理地使用,这是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丞待解决的新问题。
存在问题
目前,各地工伤医疗费用不合理开支主要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
1、治疗费开支大。治疗费是医院对病人护理、打针、换药等以及治疗过程中所需的费用。医疗的治疗项目繁多,收费琐碎,加上物价部门没有具体定价,造成了费用开支过大。如海南对上百例工伤人员的调查,治疗费用占医疗费总支出的32-67%。
2、药费开支大。主要是(1)滥用药物、小伤小病大用药;(2)普遍使用新药、特药、洋药;(3)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滋补药品和贵重自费药、保健药。如广西某县一位工伤职工住院治疗99天,药费和检查费支出4000余元,占整个医疗费用的52.5%。
3、滥做不必要的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1996年广西桂林工伤医疗费用人均支出1.1万元,其中超标准检查和超标准用药的费用高达医疗费用总支出的35%。
4、延长住院时间并住高标准单间。工伤职工该出院的不出院,有的是不愿出院,有的是医院受经济利益驱动而不让出院,有意延长住院时间;医院设立的高标准单间设施完备,彩电、冰箱齐全,床位费用很高,大大超出工伤保险满足基本医疗和康复的需要。
解决办法
控制工伤医疗费用支出的关键在于对医院的管理。一些已经进行工伤保险改革的地区,如海南、广西、江西等省和大连、成都等市针对工伤医疗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经过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积极探索控制工伤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的办法。其特点是: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指定若干医院为定点医院,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责、权、利,并加强监督;职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后,企业及时将工伤职工送医院进行抢救,脱离危险期后,转送定点医院治疗;定点医院使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印制的复式处方,对医院治疗实行医院服务项目明细账管理制度;对医疗期间的用药范围和使用贵重药品、大型仪器检查、特殊医疗服务项目等有严格规定;凡不符合规定或未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伤情与用药处方不符、自行转院、自行安装辅助器具,以及医院通知出院而拒绝出院等,其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这些做法的效果十分显著。如海南全省1992年和1993年工伤医疗费用支出高达工伤保险待遇总支出的60%以上,采取措施后的1994年下降到58%,1995年和1996年又分别降为48%和41%;桂林市1997年人均工伤医疗费用支出比1996年减少了一半;大连市1997年工伤医疗费用仅占工伤待遇总支出的18%。
根据一些省市的做法,笔者认为,为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除对医院、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加强管理和教育外,应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建立与我国社会主义市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工伤医疗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1、建立对医院的制约机制。一要对指定医院进行管理,明确其管理职责,并严格制定规章制度,确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医院的权利与义务,坚持“因伤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的原则,提高医院对工伤医疗管理的自觉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于年终要对指定医院进行评估,进行资格认证,凡评审不合格的,则取消其指定医院的资格。二要制定工伤医疗期间用药范围和贵重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严格规定审批程序。凡不符合规定的,由责任方(医院或用人单位)负责。三要严格控制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需要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需单位批准并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同意。四要制定对指定医院的目标考核和奖罚办法,按年度对指定医院的医疗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对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奖励。
2、在保证治疗、尽快康复的前提下,要建立对工伤职工使用医疗费用的制约机制,加强对工伤职工及其亲属的宣传教育工作,让他们了解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严格区分工伤医疗与疾病治疗的界限。对工伤职工及其亲属的不合理要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拒绝。
3、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制定严格的工伤管理办法、管理程序和操作性强的管理措施,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近期任务
目前,各地从事工伤保险工作的人员太少,与工伤保险改革的需求不相适应,在大城市更为突出。一些省会城市的社保机构内部从事工伤保险工作的人员只有两到三人,造成了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粗糙、系统性差、难以适应当前经济发展需要的局面。
根据朱锭基总理关于“下半年出台一个全国医疗制度改革方案,来保证人民群众的基本福利”的指示,医疗保险改革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由此将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为推动工伤保险改革健康有序地发展,必须尽快解决工伤医疗管理问题。
1、国家应尽快规范、完善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深入研究工伤医疗存在的问题,各地特别是大城市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下半年实施医疗改革前必须将工伤医疗纳入统筹范围,并制定工伤医疗管理的指导性意见,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规定工伤医疗用药范围及工伤医疗期的标准等。
2、各地要加大力度、加快速度全面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并要全部落实到位。各地在将工伤医疗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之前,必须制定措施、完善办法、切实加强工伤医疗管理,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3、尽快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在已开展工伤保险的地、市,应加紧按照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要求,将工伤保险覆盖到所有企业的所有职工,同时利用各种手段强化工伤保险基金的收缴,保证及时、合法地落实工伤待遇。
4、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工作的进行,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当地工伤保险的开展情况将人员落实到位,确保工伤保险改革顺利发展。各地可借鉴大连等地社保机构将有医学专业知识的人才充实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与工伤医疗管理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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