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 朱 羽
朱羽先生:
来函收悉。
根据函中所反映的情况,赵某的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上下班途中”应理解为:职工完成上下班行为是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
尽管赵某开始是在正常下班时间,走在回家路上,但从他遇到朋友,将回家路线转向去朋友家吃饭,表明赵某从下班回家行为已转入处理私人事务,在朋友家吃完饭再回家,应为私人活动结束回家途中,此时发生的机动车事故,已经不能定义为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施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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