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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帮工受伤谁赔?

发表日期:2011-05-03 20:04:20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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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7年10月15日,吴浩与锦州一锅炉企业A公司签订了工程合同,吴浩承包锦州B公司锅炉安装工程。孙波受雇于吴浩,为B公司安装锅炉。


    10月29日,B公司要另外拆除锅炉烟囱,就请吴浩帮忙。吴浩于是带领孙波等人无偿进行拆除。就在拆除的过程中,孙波在屋顶挪跳板时踩空坠落,随后被送到医院诊治。医院诊断为第二腰椎爆裂性骨折,被有关部门鉴定为六级伤残。孙波认为,自己在受雇佣期间帮工中遭受人身损害,按法律规定,锦州B公司和吴浩应对其损失承担责任。于是,孙波将锦州B公司和吴浩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孙波的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12万余元,由被告锦州B公司或被告吴浩承担。


【分析】


    本案焦点在于吴浩意外受伤是在无偿帮工时发生的,他与两被告是否形成雇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或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帮助拆除锅炉烟囱属于承包工程范围之外,吴浩带领孙波等人无偿提供劳务。在拆除过程中,由于被告B公司缺乏安全意识、安全措施不到位,致使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坠落摔伤,被告B公司作为被帮工人,对原告孙波因摔伤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告吴浩作为雇主,应对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受到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二被告之间产生不真正连带责任。因此,原告可以要求被告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赔偿责任,两被告各自独立负有全部履行的义务,且一被告履行了义务后,另一被告就应免除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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